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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刑事律师--袁博律师办理非法经营罪


袁博律师 上海•宝山区 阅读:80 次

袁博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袁博,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暂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顾海霞,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周军俊,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上海市.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9年11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袁博、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顾海霞、被告人任某某及辩护人周军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www.cnLaw.net]。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南准凯公司在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员 推销、 聊天等手段,招揽客户通过“启盈通”平台投资个股期权业务,经中民数据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数据公司”)与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对接,将客户投资购买个股期权的资金以购买股指期权形式向中电投公司进行报单、划款。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在明知南准凯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从事股票、期权等业务的情况下,分别担任南准凯公司北区一部经理(任某某2019年2月份起任业务员),自行或组织下属业务员利用 、 等聊天工具,引诱投资人通过“启盈通”平台投资个股期权。

经审计,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共有227名投资者通过南准凯公司入金人民币13,618,584.28元,有165名投资者支付权利金人民币13,309,422元。

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担任北区一部经理期间,涉及入金金额人民币988,788.00元、支付权利金人民币929,239.60元;被告人李某担任北区一部经理期间,涉及入金金额人民币2,036,023.00元、支付权利金人民币1,957,951.6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担任北区一部经理期间,涉及入金金额人民币295,942.00元、支付权利金人民币305,528.60元;2019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担任北区一部业务员期间,涉及入金金额人民币374,805.00元、支付权利金人民币171,171.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证监会上海市监管局出具的函等相关文件、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系从犯,有坦白情节。

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南准凯公司在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业务员 推销、 聊天等手段,招揽客户通过“启盈通”平台投资个股期权业务,经中民数据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数据公司”)与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公司”)对接,将客户投资购买个股期权的资金以购买股指期权形式向中电投公司进行报单、划款。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在明知南准凯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而从事股票、期权等业务的情况下,分别担任南准凯公司北区一部经理(任某某2019年2月份起任业务员),自行或组织下属业务员利用 、 等聊天工具,引诱投资人通过“启盈通”平台投资个股期权。

经审计,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共有227名投资者通过南准凯公司入金人民币13,618,584.28元,有165名投资者支付权利金人民币13,309,422元[中法网]。

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担任北区一部经理期间,涉及入金金额人民币988,788.00元、支付权利金人民币929,239.60元;被告人李某担任北区一部经理期间,涉及入金金额人民币2,036,023.00元、支付权利金人民币1,957,951.60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任某某担任北区一部经理期间,涉及入金金额人民币295,942.00元、支付权利金人民币305,528.60元;2019年2月,被告人任某某担任北区一部业务员期间,涉及入金金额人民币374,805.00元、支付权利金人民币171,171.00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证实南准凯公司、中民数据公司的基本情况。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函、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中电投先融(天津)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试点业务予以备案的通知》,证实南准凯公司、中电投公司均无证券、期货类业务经营资质。

3、中电投公司出具的说明、中国期货业协会文件,证实中电投公司因评级不满足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的要求,自2018年8月3日起不再开展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

4、同案..人马广臣、尹训强、刘林芝、王世民、樊士锋、陈芳等人的供述,证实南准凯公司非法从事个股期权投资业务及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在南准凯公司的任职情况。

5、投资人张晟俊、赵纪林等人的证言,证实南准凯公司非法经营个股期权业务的事实。

6、上海市.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本案非法经营金额。

7、上海市.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的到案情况[www.cnLaw.net]。

8、上海市.浦东分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三名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www.cnLaw.net]。

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中法网]。

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主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刘某、李某、任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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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