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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还是无罪?——记一次涉嫌盗窃罪案件


黄宇律师 广西•南宁 阅读:122 次

黄宇律师  前言
我第一次在看守所会见这个犯罪嫌疑人时候,感觉他是一个情绪很激动很愤青的人。他用非常急促地向我诉说自己根本没有做过盗窃他人电动车的事以及在看守所被羁押过程中,公安干警对他的种种约束,心怀不满。但他激进的个性并不影响我对他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
开始
2013年刚过完年,我在所里办公时来了一位妇女。她衣着简洁,满脸焦虑。她是2个小孩的母亲,丈夫年前因盗窃罪被抓,而她自己平日在家务农,照顾小孩,不能与丈夫一起外出打工,但她相信自己丈夫是一个老实人,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更不会去盗窃电动车。她要求律师事务所帮助她丈夫平反并宣告无罪。于是就出现了会见那一幕——他到底做了没有?
审查
在看守所,我一点点要求他还原事情经过。他说在2013年初某天晚上,在自家附近小区喝茶,11点左右走路回家的时候,突然被路口冲出的一伙人喊抓小偷,其中2人冲过来便对他进行殴打,他本能的往前跑,在跑到200米街的另外一头被众人追上并打到在地。之后.将其拘留而后转为刑事拘留[中法网]。
思考
此作案的现场比较简单,就是从他家到直线距离2000米外的另外一个小区,于是我们跟着他的家属,沿着他当时走过的路线,一路探访。发现沿途有农业银行,小区,旅馆,铺面。于是我们逐门逐户请求调取当日监控录像但遭到拒绝。
阻力
于是我们向警方书面申请,调取当天事发时候的沿街视频。该申请递交后如石沉大海,了无音讯。这是,案件线索转为另外一个方面,犯罪嫌疑人陈述当晚他从朋友家小区回来的时候吗,身穿灰白色的上衣[中法网]。然后我立即申请公安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去朋友家喝茶的证人证言,以及其作案时候所穿的灰白色上衣。但结果非常令人惊讶,那件作案时候所穿的上衣,警方解释,在现场抓获他时,已被撕破并已交给他家人取回。
突破口
作为一个盗窃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作案现场、作案时间、作案所穿的衣服是否能确认是本人,作案工具,作案脏物等。我们发现在案件中,作案时间不明确,作案人所穿衣服警方未做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程序,截止到现在也一直没有找到作案工具。
起诉
经过查询案卷卷宗,发现警方提供主要证据在与受害人的报案及现场群众的证人证言,几乎所有的证人都指认在当时有人叫喊抓小偷的时候,他们追打的就是一个穿黑衣服的人。并且受害人及另外一个协助群众借着微弱的街灯看清了犯罪嫌疑人即是小偷。疑惑的是,该些证人证言用的语句、语气、语言标点符号甚至连段落都一模一样。常理来说,每人所做的证人证言在措辞方面应该不同才对。但是警方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出现如此多重合的地方,不得不令人生疑。我们经过合理推理,认为仅仅是凭证人证言,而在没有其他客观的证据相佐证,该证人证言是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但是案件经公安侦查终结后还是移送到.审查起诉,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惊讶的结果。像这样没有破案动机、工具、作案时间、甚至无法辨认该人是否是盗窃嫌疑人情况下,竟然还能移送起诉,无论是从证明上说,还是从正常推理,都是不可能理解的。
交涉
我们一共向.提出2份调取证据意见函:一、请求调取作案沿途监控录像;二、调取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穿的白色外衣。经多次沟通,.答复沿途录像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另外对于作案时的上衣,公安未作为证据收集。于是我方向检方提出做侦查试验,在相当于案发当时的背景下(时间、天色、灯光)之下,让一个侦查人员穿上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所穿的白色上衣,在警方重新装配的摄像头下行走,与受害人举报的黑色上衣是否相符[www.cnLaw.net]。
开庭
.对该案非常重视,与往常不同的是,.派出摄影工作人员对本案审理过程进行全程摄像。出于本能,我觉得可以推断出法庭在庭前审查时候已发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
开庭后,.公诉人员例行公事的把起诉书,相关证据读了一遍。我方的辩论意见非常简单,就是在我方发表辩护词之前,请人民法院出示.调取的侦察试验。于是审判席旁的投影屏幕显示出,一个人从街的一头走到另外一头,然后又从另外一头再走回来。我们于是对该录像进行发问,.公诉人员说明这是公安机关进行的的侦查试验,所穿的衣服就是当时被告所穿的灰白色上衣。我们进一步对该录像提出质疑:既然录像中的人所穿的就是被告人案发时穿的灰白色上衣,在类似晚上11点左右的案发时间,案发街道行走,录像依然显示出该衣服的颜色依然是灰白色,这样为何警方及检方指控的被告所穿衣服颜色为黑色[中法网]。对此,检方解释为视觉上的差异。
第二轮
我方发表辩论意见,作为盗窃犯罪,在本案中重要的是竟然没有犯罪动机,没有作案工具,警方也未能出示盗窃的赃物—电动车。作为动机而言,被告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家庭开支能自给自足,自家有3辆电动车,在此之前,被告也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和劣迹。从主观上来说,在从朋友家喝完茶回来,在距离自家小区很近的地点,突然去盗窃一辆电动车的几率不是很大。第二,在案件中,警方也没有任何作案工具的证据出示。当时,我看见摄像机把镜头转向对准了我,我认为这是个绝好的机会,应该抓住此机会让想知道真相的人听的明白。于是我说,在案件中,目前警方不能出示任何证据证实被告是如何撬走该电动车的,是用老虎钳?小x?螺丝批?石头?工具不明。其次,无论使用何种工具,必定会在车锁上留下痕迹。使用老虎钳撬的,会有咬痕,使用小x的,会有划痕等等。但这些都没有证据可以佐证。最重要的是在庭审结束,警方都不能出示被盗电动车的图片。我们怀疑是否真的存在这辆失窃的电动车。当说完这些疑点,这时候我发现审判席上的法官投来赞许、同意的目光[www.cnLaw.net]。于是我继续总结发言。在一个由检方指控的盗窃罪中,犯罪动机不明,时间不明,没有作案工具,没有赃物,甚至被告作案所穿的衣服颜色与被害人指证的都不同。如果连被告人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去盗窃该电动车都不知道,如何能判定被告构成盗窃罪呢?话音刚落,整个法庭很静,人群中有人在叹息。我心想在目前司法环境下,虽然判无罪的情况少之又少,但是我们可以取得退尔求其次的办法,让检方退回起诉,让被告取保候审,获得自由,这也是目前中国司法现状下较为可行的一种办法。
最后是被告做最后陈述发言。他语速很慢,这和我当初会见时完全不一样。摄像机镜头转向他,他说:“我这一辈子都没做过坏事,每天出门做事,工钱足够养家糊口,没必要去偷电动车。我的大儿子是脑瘫,小儿子还小不会走路,但是我不会因为生活的压力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我从被抓到今天开庭,已经半年,警察告诉我只要我认了,也就赔2000元,关3个月就可以放出来。但是我确实没有做过,如何叫我承认?我不能编造谎言欺骗法庭,欺骗大家,我给我老婆、父母写信,叫他们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庭,相信在座的几位大人,我是无辜的,清着自清。”法庭上一片肃静,审判席上几位法官赞许、怜悯的目光。我感觉到此案有望取得进展。
2个月后,法庭出具刑事裁定书,检方撤诉,被告人取保候审。
后记
半年后,我打给他家属,他亲戚说,公安局在取保候审之后,再没有对他采取刑事强制手段,还问我是不是这样就结束了。我很难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取保候审之后警方虽然已将人放了,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为6个月。但如今期限已满,警方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意味着警方已还了他人身自由[www.cnLaw.net]。一年后,我去北海出差又见到当事人,他没有初见那么鲜活,可见被关押的那半年对他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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