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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期间的20个工资问题


钟安国律师 湖北•恩施 阅读:149 次

钟安国律师  应对疫情期间的20个工资问题(你的疑问都有答案了,还附详细规定)
      


  目 录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4.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是什么?

  5.职工被确诊后的隔离治疗期,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6.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7.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工资待遇?

  8.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如何发放工资?

  9.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仍然待岗(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发放生活费的标准是多少?

  10.单位要求本单位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如在家办公、待岗),如何发放工资?

  11.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12.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13.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14.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15.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6.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1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1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无加班工资?

  20.推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1.参与此次防治新冠肺炎的工作人员,一天有多少临时性工作补助?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法律依据为:《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结论: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为:直接接触病例的每人每天 300 元,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 200 元[中法网]。

  2.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因履职被感染的,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x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x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x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x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中,工作人员受到其他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的,如去救治病人的路上因车祸受伤的,或者按照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属于工伤。

  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结论:医护人员因履职受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当按月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3.职工患新冠肺炎或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有无工资?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针对的是患者或疑似患者;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针对的是发病过的场所的人员。但隔离期间继续支付报酬仅规定在本条,并未规定在第三十九条,也没有规定适用于第三十九条。因此,被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治疗的,是否还应当发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x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条:“对新型冠状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可见,《通知》对两种情形作了统一规定,无论是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还是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甚至是对于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都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那么,对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呢?此处似乎应该为“用人单位”而非“企业”,才能对应“职工”而非“劳动者”。

  此外,《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不过这一规定限定范围为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范围,那么如果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是否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范围呢?

  再看看地方性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北京的规定(京人社劳字〔2020〕11号):对于新型冠状病x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x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广东的规定(粤人社明电[2020]13号):对新型冠状病x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可见,几个层面的规定对隔离观察期间是[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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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