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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判决生效30余年老人仍不服


张友顺律师 湖南•株洲 阅读:219 次

张友顺律师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xx,男,81岁,湖南省攸县人,汉族,大学文化,56年当兵,59年入党,军委工程院校教员,苏联援建中国..个原子基地使入者,住长沙市城建xx宿舍
  辩护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于1984年3月23日因流氓罪被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5月17日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申请人一直申诉上访未停,湖南..、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制日报社、法制日报记者、湖南省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批复,但多年来一直未正式立案重审。2013年10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湘高法刑监字第0091号再审决定书,2014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湘高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但该刑事裁定书一直未向申请人送达。(2018年从.复印案卷时才发现)
为此,申诉人再次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84刑二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湘高法刑再终字第8号。
  2、判决被告人陈xx无罪。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程序错误
  1、申诉人所在单位一直在长沙市南区(现雨花区),然而申诉的案子审理时却是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注:因当时申诉人单位领导利用严打立意整治打击申诉人,单位出面找公安立案,当时南区.经审查不同意立案,单位领导继而又辗转到北区,北区也不立案,最后通过..在东区立案)程序违法。省高院认为长沙市人民法院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在同级人民法院起诉,那么为什么不指定有管辖权的北区和南区? 陈xx一个普通工人无任何回避情形,究其原因是当时个别领导文革整人思想澎胀,严打意识作怪,在南区.北区不受理的情况下长沙市.越级受案,跨区指定管辖明显程序违法。
  2、申诉人多次提出要聘请律师,.拒绝,不允许申诉人自己陈述和辩护,驳夺被告人辩护权。(庭审记录可证明)
  3、公安在整个案件调查中都是经办人一人单独调查取
证程序违法。
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湘高法刑再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一直未向申请人送达。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1982年3月28日在市青少年溜冰场所谓调戏和猥亵妇女一事,证据不足,系伪证,且自相矛盾证人宾庆红书写的“经过”中叙述“今天下午3点多钟在青少年宫看溜冰,后面一个男的往我后面挺,这时,我的同学喊我,我就走了[www.cnLaw.net]。这时,执勤民兵将这个流氓抓获,我要求政府严办。”首先,“讲后面一个男的往我后面挺”这句话就不符合逻辑,在溜冰场人多,且溜冰会导致人群拥挤,甚至跌倒,人多的地方人碰人很正常,一个16岁的少女怎么会知道后边是男人挺她后面呢?她又没转身看,况且,宾庆红根本没讲是用生殖器挺。其次,宾庆红说,有男的往我后面挺,这时同学喊,她就走了。同时她又说:“这时,执勤民兵将这个流氓抓获”,这里自相矛盾,两个“这时”,既然走了,又怎么知道执勤民兵将其抓获。从两个执勤民兵的证词中讲,抓获时是守在申诉人左右两边,当申诉人拿出生殖器时将其抓获,这里显然又是与所谓“证人证言’自相矛盾,完全不符逻辑,即然抓获怎又有后边顶了别的女人?民兵怎预料到申请人会拿出生殖器呢?申请人本身患有疾病,并做过阑尾切除术,长期患有后遗症,在人多场地只能用手护体,大冬天无缘无故拿出生殖器难道精神有问题?显然与客观事实及常理不符。
  证人周文革书写的“经过”中叙述“今天下午3点多钟,我在少年宫看溜冰后面一个男的站在后面往我屁股上挺,还将他自己的手放在裤口袋,往我下面摸,我顺手打了他一下,他就走了”[中法网]。其证词不符逻辑。首先,既然申诉人将手放在裤口袋,人在证人后边,他怎么能用手摸证人下面呢,既然顺手打了一下,他走了,怎么后边又有执勤民兵抓获呢?其次证人周文革在1983年12月31日的调查笔录中讲,在后边用手摸屁股,八十年代男女是多么的纯洁,一个16岁的少女怎么能判断前边挺,后边是用手摸呢?再次,周文革也未说申诉人用生殖器挺,而是在笔录中说;听说还把生殖器拿出来了,另笔录是伪造的,笔录上原来是盖章,最后伪造签名不是周文革本人签名。
证人闵秋良、欧阳(民兵)的证词,也不符合逻辑。首先,作为执勤民兵,在80年代,执勤民兵都手戴红袖章,非常神气,申诉人是一个正常人,并没有精神障碍,也没有疯,而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他怎么在二个执勤民兵站在左右两边的情况下,拿出自己的生殖器呢?而且溜冰场众目睽睽,这有可能吗?
“关于82年三月份的某天在青少宫溜冰场发现与抓获流氓一事的经过”完全是83年公安机关为了收集材料找到闵秋良写的。但这份材料落款时间却是82年11月17日作为执勤民兵怎么会在82年3 月抓了人,并及时移送.后,还会在11月17日又写个材料做什么呢?显然是伪造证据。
1983年11月5日,所谓的“调查笔录”上,调查人员袁志坚,记录也是袁志坚,且所有的笔录内容及闵秋良的签字,都是一个人的笔迹,而闵秋良前面签名是闵秋良,而这份笔录上签的是闵秋樑,笔录 上闵秋良的签字与他前边写的“抓获流氓经过”上的签名完全大相径庭,显然是伪造的。当时因申诉人与民兵争吵,申诉人要求到.澄清,民兵同申诉人一同来到..通过了解发现事实不符当即未作任问处理放了申诉人,而83年整人运动时在.也只调了谈话笔录其他未有任何材料。该谈话笔录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
3、真实情况
3月28日下午4时,天气很冷,当时溜冰是一项新的体育项目,有许多人赶着去看,申诉人路过时,也进去看,因申诉人做了化脓性阑尾炎手术导致患有腹腔粘连病后遗症经常腹痛(曾在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湖南医学院等医院进行过手术治疗),下身x口处还肿痛申诉人怕人多碰到x口处,就用手护住下身x口部位,只看了几分钟就走了,首先是站在一个老头后面看,一会老头走了,钻进来两个小孩,
不一会也走了,在申诉人离开溜冰场几百米的西门口时,突然两个民兵叫他到办公室说他耍了流氓,不分青红皂白,解开衣裤,检查下身,结果发现了伤口,且下身全是干的,短裤无任何痕迹,当即申诉人对民兵这种侮辱人格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抗拒,并骂了民兵,双方争吵起来,这时民兵才急急忙忙从外面喊来两个学生(不是站在申诉人前边的两个女孩,因为人多,时间长不可能出去找到刚站在申诉人前边的女孩),教唆并带威胁、劝导的方法叫这两个学生写假证明,并说写了就可以走,于是两个女孩就按他们的要求写好就走了,以上事实申诉人从一开始到.开庭审理一直如是说,且完全符合逻辑,符合客观事实,并在.调查时得以证实。
  (三)、关于朱桂莲的控诉的事实,也完全是捏造。
(1)朱桂莲所谓的所有举报材料,都是单位领导彭..决定要对申诉人进行严打时,专门组织写的,且所有讲的事实根本不符合逻辑,只是朱桂莲一个人的口供,所谓的旁证,都未有一人亲眼所见申诉人调戏过朱桂莲,就连与朱桂莲唯一一个办公室对面座的周见青也没有看见过申诉人调戏过朱桂莲,都是朱桂莲因私愤而诬告申诉人,更重要的是82年5月开始,中诉人一直在市科委上班,根本不在科研所上班。(有长沙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证明)
(2)朱桂莲所讲的事实自始至终都没有第三人在场或看见,完全是朱的一面之词,所有举报事实都未在公共场所,不符合流氓罪的构成要件.
(3)朱桂莲的举报是出于私愤和领导的唆使组织且凝点重重。
1、在申诉人因工作骂她之前什么调劝都没有一骂之后就说多次调戏。2、朱说多次向领导反应.为什么没一个领导找申诉人谈过话。3、朱所讲的调戏的地方是办公室,而办公室楼上楼下左右都有人上班,资料室借的、还的、查的经常人来人往川流不息,怎么连一个亲眼看见或亲耳听见申诉人调戏的证人呢?4、所谓的傍证证人材料都是科研所彭..组织做工作后拼凑的,不是公安机关通过合法程序调查的。
(4)真实情况
申诉人在科委承担了三个科研课题,需要大量资料,83年4月有一天下班回所,正好在大门口碰到管资料的朱大姐(朱桂莲),委托她找科研资料,到83年6月,申诉人在财会室报了药费后,在建材研究室时,发现资料室开了门才顺便问朱大姐资料找到了不,朱说没找到,此时,申诉人生气并说:“他妈的,那么长时间要你找点资料都找不到,太不负责任了,找资料没时间,外面乱跑,又有时间”这句话,刺中了朱的要害(因为朱在前段时间去广州因盗窃被广州公安拘留加上朱找申诉人借钱,未借,从广州带来东西要申诉人推销未答应,因此怀恨在心),朱暴跳如雷,火冒三丈,大骂申诉人:“你他妈呦,你这个有娘生没娘养的,臭化生子,给我滚出去。”申诉人见势不妙,马上离开,此事,朱还告证科委领导,说我骂了她,科委第二天在党支部会上还叫我说明了情况,所有党员包括对中诉人有成见的彭..都没说什么、只是批评说下次不要骂人,以后再也没有发生什么事。
(四)原判证据不足,程序错误,请求改判申诉人无罪
原审认定申诉人流氓罪主要有二件事:
一是认为申诉人在溜冰场用生殖器顶撞二个女孩,从案卷中所有证据来分析是不能认定该事实的,1.所有证人证言存在重大瘕疵,在溜冰场人群拥挤的情况下,申诉碰撞人群非常正常,当执勤人员敏感地认为申诉人碰了女人找申诉人质问时激怒了申诉人,异致双方口角,执勤人员凭着强势地位将申诉人带至联防点,当申诉人继续理论时,联防队员两人将申诉人带到.,同时喊了两个女孩,当时到.一共五人,.当时分别做了笔录,通过.调查,两个女孩并未指控申诉人用生殖器顶她们,.认为申诉人没有实施流氓行术,并及时将申诉人和两个女孩放走,事隔一年多后,.肖正奇到.取证,只取了申诉人个人的调查笔录,两个女孩的调查笔录被抽走隐瞒。溜冰场事情原由已经.调查核实清楚,一年后无新的证据又重新立案,显然是违法的。2.一年后重新立案所取的证据凝点重重矛盾百出,当事女孩没有重新作证,所谓的证言都存凝点,而且从头到尾都是肖正奇一人取证,程序违法。因此,溜冰场所谓的申诉人流氓行为的事实不能认定,在.及时查清了的情况又重新立案是符法律规定的。
二是朱桂连事件,朱桂连因申诉人骂了她而产生矛盾怀恨在心,将申诉人骂她双方吵架的事由,诬告申诉人调戏她,继而加上申诉人单位彭..打击报复,利用朱桂连与申诉人矛盾将申诉人控告,前后单位多次出面,制造证据,所有案卷中没有一个旁证证明其事实,没有一个人亲耳听到亲眼看到,全部是朱桂连夫泄愤的告状言词,所有调查笔录都是肖正奇“包打包唱”,程序违法,证据不足。
1983年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等法律规定;构成流氓罪是指在公共场合侮辱妇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溜冰场是公共场所但该事实当时己经.及时查清,事实不成立。朱桂连所举报的“事实”始终是两人在场的场所,无笫三人在场,不属公共场所,且无任何严重后果。
2013年...[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瑕疵补正机制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要有错必纠,要以过硬的措施,确保执法错误依法得到公正解决,本案无论从证据和程序上都不能认定申诉人构成流氓罪,依法应宣判申诉人无罪。
(五),为什么出现公安立案,科研所到处收集材料做伪证,追究陈的刑事责任。
申诉人军人出身性格刚强,*打抱不平,看不惯违法乱纪现象,以前多次打报告,反映单位领导不符合四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标准,伤害了单位领导,因此单位领导将其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借83年严打之际,采用文革运动时期整人的手段打击陷害,组织材料,四处派人跟踪,动员朱桂莲写材料,单位出面联系公安机关立案,到处收集一些上诉人的所谓流氓材料,东拼西湊,编造材料,不容申诉人申辩,不许聘请律师,硬将申诉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后快。申诉人出狱后,继续打击、为难,对申诉人所有应该落实政策的,拒绝落实,导致申诉人一生长期含冤申诉过日子。现在已过80的申诉人仍然对自己的冤屈申诉不停,希望有生之年、能有清官为申诉人平反昭雪,死而无憾。
综上所述,原审判決、裁定违反法律程序,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希望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费心费神、敢于面对历史上的错误,还申诉人一个清白,让迟到的正义来抚慰耄耋之年的申诉人,让其在生命的最后短暂时刻感受到法制公平的阳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20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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