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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刘德华律师 湖北•黄冈 阅读:383 次

刘德华律师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权,一旦人身自由受到一些非法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拘禁的,可以选择报警。
  一、非法拘禁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x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www.cnLaw.net]。
  三、非法拘禁罪可以执行缓刑吗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综上,非法拘禁罪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需要符合被判处缓刑的条件。如不是累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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