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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顾某某、徐某某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分歧: [律师评析]:对顾某某和徐某某应以盗窃罪定性。因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这次活动中的工作只是开车,公款由单位保卫科人员负责保管。顾某某对该笔90万元没有保管和经手的职责,其盗窃完全利用了其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区分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界定何为利用职务便利﹖关于利用职务便利,一般认为,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工作中拥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利,即将原为自己控制、持有、管理、支配的本单位财物转变为自己非法占有,不包括由于工作..而形成的熟悉环境和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如果单位人员仅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单位其他人员保管的单位财物,应定为盗窃罪。 在职务侵占罪中,“职务”是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包括公务和劳务。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行为人凭借、使用其在工作中由职能权力和职责义务的结合所形成的方便条件与机会。这种职务上便利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具体表现,一是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二是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三是主管单位财物的便利,即有权决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 本案中,顾某某是单位的司机,接受领导的指派送单位的保管人员携带单位款项去外地出车,其职责应为安全出车,安全返回,由于单位有专门的保管人员负责看管钱财,顾某某并无看管钱财的职务便利[中法网]。顾某某在此次出车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经手该笔款项的权限。此笔款项始终都应掌握在两个保管员的保管职责范围内。本案中顾某某勾结他人盗走财物是因为其熟悉工作环境,知道换钱时的路线及通常做法,利用了保管人员保管的疏忽。 所以,顾某某在本案中仅利用了其工作环境的便利条件,勾结他人共同盗窃,并非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务便利,对司机顾某某和同案犯应以盗窃定罪处罚。。...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 标 签:拍案说法,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网上搜:镇江律师成功辩护一起盗窃犯罪案件 ※周边律师文集: ·镇江市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 ·镇江市择优选择实习律师到法院担任实习法官助理 ·镇江电视台法治栏目《法治进行时》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点评 ·镇江婚姻家庭律师团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子女 抚养、婚姻房产纠纷、股权纠纷等 ※相关法律问答: ·房产被强占,十几年前旧城改造 十几年前旧城改造,岳父母的房子被拆,我们(女儿女婿)经过岳母的同意(岳父已去世),买了较便宜的拆迁房(岳母说她有房住 ·教师中人退休金何时补发,从何时补发起 教师中人退休金何时补发,从何时补发起 ·你好,我想咨询房屋改名的事,加你微信没通过 你好,我想咨询房屋改名的事,加你微信没通过 ·我弟弟警察说是诈骗,被抓起来了,已经七天了,委托律师 我弟弟警察说是诈骗,被抓起来了,已经七天了,委托律师去可以见面吗? ·你好,李律师,海盐西塘桥装修合同纠纷,你能帮我吗? 你好,李律师,海盐西塘桥装修合同纠纷,你能帮我吗? ·九级工伤父母、子女有待遇么 我在2012年受的工伤2014年1月做的鉴定,我现在想辞职,我想问父母60多岁、儿子10周岁能有待遇么 ·没地方住能向村里申请地基吗 我是农村的兄弟两个一位房子弟弟结婚时我们租地方搬出来了,向村里申请地基可村书记说向我们这种情况的很多村里没办法 ·劳务合同提前解除 我该怎么维权? 我原在国企内退后受聘于一家企业,如今就职已89今4月份就满50岁退休纪公司5月份给我签了劳务合同现在合同没有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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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15 12: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