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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刘松珍律师专业代理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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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否有效

简要案情:
被告与第三人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12月生育一女曹某,被告与第三人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7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将双方位于某小区的共同房产一套赠与给曹某所有,在曹某成年后将该房产过户到曹某名下,现因被告不履行过户义务,原告曹某诉至.要求被告履行房产过户义务。
被告辩称,因该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并要求撤销该赠与。
本人认为:
1、公民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时,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原告所有,其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现原告要求其履行过户义务,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属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属诺成合同,即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成立。
2、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www.cnLaw.net]。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尚未成年且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婚生女曹某,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其赠与协议依法有效,且不能撤销,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中法网]。协议约定的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期限是原告成年即年满18周岁,现该期限已到,根据合同法..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教辅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支付。合同法..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被告应按照原告的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刘松珍,女,    会员,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2008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人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法律实务技巧,自2004年从事法律业务以来,在诉讼和非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为当事人取得了 的利益,现担任几家企业法律顾问。本人以严谨的工作态度,致力于“ 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特长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手机:15054484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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