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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旗律师又代理成功撤销一起某县建设局行政处理决定


石红旗律师 贵州•黔东南 阅读:35480 次

石红旗律师  2002年7月,何平英向台江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其位于台江县商贸城朝电信局方向出入口处旁边土地上拟修建房屋的规划两证,台江县建设局同意其修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何平英得到规划两证后与唐先奎联合出资修建该房屋[中法网]。房屋修建完成后,唐先奎于2003年5月11日与刘文军、何平英协议将该房屋分割。唐先奎要靠近大灯塔这边的临街门面,靠近商贸城出入口这边的三个门面、楼梯间、厕所及二楼产权属于何平英夫妇所有。2004年12月12日,唐先奎与万星协议约定唐先奎将与何平英分割得的门面转让给万星所有,但万星没有空间使用权。2004年12月12日,何平英与万星协议约定何平英将小门面转让给万星所有,但万星没有空间使用权,并于2008年11月17日进行了公证。2006年9月11日,何平英与张友福约定,何平英将该房屋一楼侧边的三个门面、楼梯间及厕所出卖给张友福。2008年10月30日,台江县国土局登记确认该房屋的土地面积为121.2平方米,并且明确其中的16.7平方米归万星使用,38.1平方米归张友福使用,66.2平方米归何平英使用。三方均无异议。2011年9月29日,何平英、刘文军与张友福、洪乃珍约定将该房屋的二楼以上房屋所有权、何平英、刘文军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涉及万星的建房权利全部转让给张友福,并进行了公证。

2012年3月15日,张友福向台江县建设局提出在该房屋上加层修建房屋办理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台江县建设局分别于2012年4月27日、4月28日向张友福颁发了地字第5200002012106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字第520002012101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到该两证后,张友福询问是否还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台江县建设局答复,私人加层建设,建筑面积太小,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得到这个答复,张友福即开始加层修建房屋。

2012年6月18日,台江县建设局以第三人万星申请听证为由,向张友福送达听证通知书。2012年6月19日向张友福送达听证期限告知书。2012年6月25日,下午14时30份,台江县建设局召开听证会。

2012年7月4日,台江县建设局向张友福送达台住建撤[2012]1号”《关于撤销张友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该决定书以“我局不应当在张友福提交材料有虚假和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发证条件、未征求万星同意及告知他们听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该房屋一直在矛盾纠纷期间未解决的情况下向张友福发证,万星作为本案的利害..人要求撤销张友福规划两证的要求合理合法,其理由是成立的,台江县建设局张友福的理由是不成立的,调查审核人的意见是成立的,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开展,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态度和原则”为由,“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款第(三)项、第(四)、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一、撤销我局颁发给张友福的地字5200002012106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字第5200002012101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两证自颁证之日起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二、自本决定书之日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建设,不准再继续加层建房,否则由此产生的继续建房所造成及扩大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三、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已经加层修建的房屋,对被申请人不听劝阻继续加层施工建房及逾期不拆除加层修建的房屋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由台江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现场或依法强制拆除”。2012年7月6日,台江县建设局到原告处张贴台住建行听公字【2012】第2号《关于撤销张友福规划两证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已加层修建房屋公告》,称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台江县建设局将依法强制拆除。

张友福不服台江县建设局作出的台住建撤[2012]1号”《关于撤销张友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经过多方了解后,于2012年7月10日找到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石红旗律师,请求石红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理其向有关机关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通过对张友福提供的证据资料及陈述的分析,石红旗律师认为该决定书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www.cnLaw.net]。为此,接受了张友福的委托。

接受委托后,石红旗律师即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12年7月16日,以该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台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书。2012年8月17日,台江县人民政府作出台府行复决【2012】《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台江县建设局的台住建撤[2012]1号”《关于撤销张友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并于2012年8月18日送给张友福。

2012年8月30日,石红旗律师与张友福以台住建撤[2012]1号”《关于撤销张友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决定错误为由,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状[中法网]。2012年9月20日,台江县人民法院向张友福送达(2012)台行初字第17号《受理通知书》,告知该院已经受理张友福诉台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万星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为了及时了解台江县建设局的答辩理由及其依据,以便应对台江县建设局对该案的诉讼行为,石红旗律师于2012年10月10日向承办法庭询问了解向台江县建设局送达诉状的时间及其是否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承办法庭答复,已经于2012年9月24日送达了诉状,但被告尚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2012年10月16日,石红旗律师又到台江县.了解到台江县建设局仍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为了固定台江县建设局未依法按期限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证据,石红旗律师及时复印了《送达回证》及第三人提交的三份证据。

2012年10月29日,台江县.通知该案于2012年11月2日开庭审理[中法网]。2012年11月1日,石红旗律师又到台江县.了解台江县建设局是否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证据。承办法庭告知,被告台江县建设局已经于2012年11月1日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第三人万星也于2012年11月1日向法庭补充提交了与被告同样的证据。

2012年11月2日,在开庭审理中,石红旗律师与被告台江县建设局的代理人及代理律师、第三人万星的代理律师,进行了紧张而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在庭审中,石红旗律师除了围绕台住建撤[2012]1号”《关于撤销张友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决定错误,进行陈述,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外,还特别强调了被告台江县建设局听证程序的听证记录没有张友福的签字认可、存在任意添加修改记录内容,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还特别强调了台江县建设局未依法按期限提交答辩状、证据及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视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无证据、无依据,应该依法撤销的意见。庭审结束后,石红旗律师还及时向法庭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

2012年12月14日,台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提供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视为被告无证据、依据,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为由,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2012)台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台江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于2012年7月4日作出的台住建行撤字(2012)第1号决定书,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台江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承担。

2012年2月1日,台江县人民法院将(2012)台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送达张友福。在法定上诉期内,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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