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9年3月19日,杨某(女)与周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周小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双方协商由杨某照顾孩子四年,周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杨某抚养照顾,周某未尽抚养照顾孩子的义务。为此,杨某要求周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009年3月19日至2012年12月24日约定的抚养费22500元,并要求变更周小周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周某支付每月745元至孩子18周岁止。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好了相关证据材料,代杨某书写了起诉状,代杨某到.立案,并出席了法庭审理。庭审中,周某承认欠抚养费,但不同意变更抚养..,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
案情分析与评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离婚时,婚生子周小周由被告抚养[中法网]。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考虑。如果子女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那么可以变更抚养..。现孩子一直在原告处,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而原被告的婚生子周小周已满十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因此,原告要求变更周小周的抚养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结合本案,原告随其母在郯城县城居住生活,被告经营公司,原告的抚养费应以每月500元为宜。
案件的审判结果:
一、变更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婚生儿子周小周由原告杨某抚养。
二、被告周某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自2009年3月至周小周满18周岁,于每年的3月1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四年的抚养费24000元,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某。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相关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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