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律师文集
 首页 >>安徽 >>马鞍山 >>马鞍山市 >>马鞍山律师文集

安徽马鞍山房地产律师团队,解决建筑房产纠纷


马鞍山律师 安徽•马鞍山 阅读:35362 次

马鞍山律师  安徽马鞍山房地产律师专注于房地产纠纷法律服务,提供房地产纠纷的全面解决方案。
  业务范围:房产买卖纠纷咨询、房产集体维权诉讼咨询、离婚、家庭继承房产纠纷咨询、小产权房纠纷咨询、查封、执行异议等不动产权纠纷咨询。


▲马鞍山房地产律师谈继承:
  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看死者生前是否签署有遗赠抚养协议或留有遗嘱。死者生前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优先按遗赠抚养协议的约定分配遗产,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死者生前留有遗嘱的,优先于法定继承。如何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也无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应首先由..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只有在..顺序继承人均不存在的情况下,才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予以继承[www.cnLaw.net]。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在李大妈已有子女作为..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其弟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权继承房产的。当然,如果其弟弟有证据证明其对姐姐扶养较多的话,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

▲马鞍山房地产律师谈认购书、购房定金: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当购房人选中自己满意的楼盘,与开发商达成购房的初步意向后,双方通常会签订认购书(也有叫作预定书或订购书的)。认购书起到为购房人预留房号,保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中法网]。本案中买卖双方虽然没有签署认购书,但购房人已经交纳了购房定金。从收条内容看,该购房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即为保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根据《合同法》关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开发商在收取了姚刚3万元定金后,却在双方签约前将姚刚预定的房屋另买他人,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姚刚已付的定金,以自负恶意毁约的后果。如果开发商拒不支付6万元,姚刚可向.起诉开发商,姚刚的主张会得到.支持的。


▲马鞍山房地产律师提醒:
  认购书一般都会对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的具体位置、面积、价款做出约定,同时还约定购房人应当交纳的预付款、定金、押金或订金。一般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明确书面约定了“定金”字样,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购房人还应注意的是,购房定金不应超过总合同价款的20%,买卖双方在认购书中要对定金罚则的适用做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

★遇到房产纠纷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8694988110(房产买卖、租赁、建筑工程纠纷)
。...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欢迎访问马鞍山律师网站

拨打手机 联系马鞍山律师:手机-电话-地址-来访导航

联系时,请说明是在中法网上看到我的,谢谢!

标 签:律师动态
网上搜:安徽马鞍山房地产律师团队,解决建筑房产纠纷



事发地:*<--详细地址?要找哪里的律师?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周边律师文集:
·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地址导航
·马鞍山市看守所取保候审的程序是什么?
·安徽省马鞍山市律师送法进“万企”
·马鞍山市有几个看守所?怎么去?联系电话?

相关法律问答:
·弟兄两个,父亲有大病哥做手术在场,后序化疗都不在身边
    弟兄两个,父亲有大病哥做手术在场,后序化疗都不在身边,父亲的后事我自己办的,有手序和证人在我家住一年,俺哥接,

·多长时间可以离婚
    他走了好长时间了我想离婚怎么办

·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后 要我归还
    的劳动合同本来到2015年1月31号到期,可人事部在2014年12月1日和我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续签的新合同时间是2014.12.1-

·一名员工在其他单位是全职工、利用中午休息的一个小时在
    一名员工在其他单位是全职工、利用中午休息的一个小时在

·劳动合同已解扣压档案户口卡怎么
    由于公司没有给我们上保险,并且半不给我们发工我们大家选择了离开.老板因此起诉我们,让我们赔违约但法院终审判驳回对方

·请教律师们一个关于货车超载的问题
    这几天看了一下新旧两个交通法发现这两个法律对货车超载的处罚真是有很大不同.因我以前也是驾驶在新交通法出台前常因超

·交强险车牌号不对,核载人数也不对,车架号正确,发动机号正确,有什么影响?
    交强险车牌号不对,核载人数也不对,车架号正确,发动机号正确,有什么影响?

·在工地上被电打从楼上掉下来肋骨摔断六根
    在工地上被电打从楼上掉下来肋骨摔断六根

律师文集
中法网www.cnLaw.net
2021/8/15 12: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