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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来源:www.cnLaw.net 编辑:admin 时间:2005-8-19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公证暂行条例》第4条第10项规定:“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问题,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 流转,而且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 和人力、物力的损耗。这是规范和及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的有利措施 。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 ,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和及时调整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0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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