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看守所位置在扬州市高邮市高邮镇新城村(沿运河大堤一直往南)。
律师提示:高邮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去高邮市看守所会见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面谈了解案情,提供刑事辩护、申诉、缓刑、从轻判决等法律帮助.cnLaw.net。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申请取保候审有哪些主体规定?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中法网。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cnLaw.net。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中法网。根据刑事诉讼法..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非法方法获取的人证是否应当一律排除
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我们认为,如果威胁的程度较为严重且相当于刑讯逼供的,这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威胁程度轻微的,不应当排除;至于侦查人员采用引诱、欺骗的手段很难与侦查谋略相区分,这种情况原则上不予排除,但情节严重的,应当排除.中法网。例如在郭某毒品犯罪一案中,两名侦查人员用拍桌子、摔板凳和用其妻女的安全相威胁的方式,逼迫郭某认罪.cnLaw.net。此外,侦查人员还在押送过程中当着郭某的面谈论案情进行诱供,告诉其即便认罪,也判不了几年.中法网。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认为,该案中侦查人员取得口供就应当予以排除。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聚众犯罪
对于聚众犯罪概念的定义或者概括主要有下面几种观点,..种观点是高铭暄先生等认为,聚众犯罪是指聚集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多人实施犯罪,这些众多的人之所以能够聚集在一起实施犯罪,是由于其中的首要分子进行组织、策划、指挥的结果。第二种观点是陈兴良先生认为,聚众犯罪是指法律规定以聚众作为构成犯罪必要条件的犯罪。或者如姜先生认为,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以聚众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第三种观点是马克昌、赵廷光先生等认为,聚合性.同犯罪,又称聚合犯,即以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第四种观点则是吴明夏先生等认为,所谓聚众犯罪,就是指行为人聚集多人一同进行犯罪的一种.同犯罪形式,它是以聚众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上述几种关于聚众犯罪概念的定义或者概括各有可取之处,同时也有不足之处。..种观点扩大了聚众犯罪的范围,因为即使是单独犯同样也可以以聚众的形式实施犯罪,即以聚集众人的方式进行犯罪。这不是我们所要研究的聚众犯罪,而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聚众犯某罪”,按这种观点来理解聚众犯罪的话,研究聚众犯罪就没有什么更大的实际意义了,并且这样一来也就将聚众犯罪完全等同于一般.同犯罪,实际上也就失去了聚众犯罪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空间。第二种观点既强调了“聚众”这一特征,又强调了聚众犯罪的法定性,即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这种观点几具科学性。但是,我们尚不能从其定义中看出聚众犯罪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这与持此观点的陈兴良先生等对聚众犯罪的性质的理解有关.中法网。第三种观点则纯粹属于从国外的刑法理论中引进的概念,连聚众犯罪这个词都未表述出来.cnLaw.net。第四种观点虽然强调了聚众犯罪的基本性质,但是却没有体现聚众犯罪所应当具备的法定性这一基本特征。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认为,上述几种观点虽然是名家所论,但是,这些观点却没有完整地表达出聚众犯罪这一概念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或者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以后,人民.仍应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人民.、人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有权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即申请将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申请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发现公安机关、人民.、人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关于抢劫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形(入户抢劫的;在公.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均可能适用死刑,但并非均只能适用死刑(因为加重情形的法定刑并不是唯一死刑,而是选择死刑),也有程度问题.cnLaw.net。那么,何种程度才能适用死刑呢?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各地.掌握的适用标准也不一样.cnLaw.net。如有的主张严格限制在对人身造成重大伤亡以及抢劫银行、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对于作案手段一般、未采取过激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抢劫案件,即使具有其他一般的从重处罚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也有的主张没有致人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抢劫案件不适用死刑。有的主张只有在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件中才考虑适用死刑,凡是没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他7种加重抢劫案件原则上排除死刑适用.cnLaw.net。
可见,抢劫致人死亡可适用死刑已没有争议,且有最高人民.核准的死刑案例为证.中法网。对于其他7种情形如排除死刑适用也有违立法的宗旨,但要严格掌握。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认为:(l)入户抢劫的如同时具备持枪、或冒充军警、致人重伤的可适用死刑.中法网。(2)在公.交通工具上抢劫,同时具备以下情节的,可适用死刑:对于多人多次抢劫;持凶器、持械抢劫;抢劫致人轻伤、轻微伤多人,抢劫造成重大影响的;数额巨大的;造成人身重伤或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cnLaw.net。(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如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持枪或多次抢劫影响一方治安稳定的可适用死刑。(4)抢劫致人重伤的,如系持械、持枪、持刀抢劫或具有重伤的故意、造成他人残疾的可适用死刑。(5)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如因此造成战争失利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不及时而造成人员伤亡的也可适用死刑.cnLaw.net。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同正犯中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款规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cnLaw.net。”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同犯罪是二人以上以.同的犯罪故意和.同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整体,而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实践中划分.同犯罪的形态,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cnLaw.net。.同犯罪中,同样存在犯罪停止形态的问题,并且由于.同犯罪的特殊性,.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还具有一些特殊性。就.同实行犯而言,由于各.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所以对他们的行为应从总体上加以考察。一般说来,二人以上.同实行犯罪,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犯者均应以既遂犯论处。但对亲手犯的.同实行犯来说,各.犯者的实行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果有人未完成犯罪,有人完成了犯罪,就应分别情况,对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既遂,对未完成犯罪者论以犯罪未遂。如:甲、乙二人打洞越狱,甲成功,乙却被看守发现以致未能逃脱.中法网。乙的越狱行为并不因甲的行为完成而完成,也即甲的脱逃不能代替乙的脱逃。强奸行为亦如此。
亲手犯又称亲身犯、自手犯,“一般是指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形态,主体与行为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或不可替代性是亲手犯的核心内容”.cnLaw.net。在强奸罪中应坚持亲手犯理论,因为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性交行为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此种行为必须亲身实施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应区分.同正犯的既、未遂。这一观点也为很多法学..所坚持,陈兴良先生曾论“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如果由犯罪构成的特点所决定,每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这样,.同实行犯中各.同犯罪人的未遂或既遂就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只有本人完成了法定行为才是既遂,如果本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法定行为,即使他人完成了该行为,对未完成法定行为的.同犯罪人来说,仍是犯罪未遂”.中法网。冯女士也谈到“通常情况下,一个.同犯罪案件中的实行犯要么都构成既遂,要么都构成未遂,但是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部分实行犯构成既遂,部分实行犯构成未遂的现象。这主要是指亲手犯的场合,由这类犯罪的构成特点所决定,每个人的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渎职罪
渎职罪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中国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类主体仅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二罪。二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主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各具体罪的要求,可分为下列三种情况:1、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nLaw.net。例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之物损毁、流失罪的主体都是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nLaw.net。2、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cnLaw.net。例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四)渎职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渎职罪的过失通常是指对待职责不认真,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肆意狂为,以乞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先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cnLaw.net。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控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标准如何认定
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从非法证据存在的情形来看,控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明的标准视不同情形而定:一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讯问笔录的真实;二是对书证、物证的取得存在的瑕疵,要进行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仅限于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通过下列具体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佐证:(1)虚构单位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如盗用他人名义、捏造不存在的主体、利用已被撤销的主体、企业的承包商与租赁商明知没有履约能力或清偿能力仍以其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编造、作废的票证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中法网。(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来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中法网。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以合同签订和履行为准,可以分为签订过程和履行过程两种类型,前者表现为身份虚假和质押虚假,后者表现为履行虚假和携款逃跑.中法网。此外,还包括了其他方法,这一兜底条款可以归纳为:(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3)诱使、蒙骗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的;(4)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诱使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的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的;(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中法网。因此,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主要通过行为来体现和佐证。
在司法实践中,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和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往往比较模糊,其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合同纠纷相比,两者在签订合同的目的、签订合同时的能力、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具体表现、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具体原因、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态度是积极补救还是消极放任上都存在差异。而与民事欺诈行为相比,应综合各种情况进行分析,要看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后和履行前的履行能力情况和准备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履行中实际履行能力和表现及对标的物的处理、发生合同履行纠纷后的未履行事由和补救措施情况、对违约责任的态度等.中法网。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确立优势证据规则
确立优势证据规则。刑事诉讼法中对优势证据规则尚无规定,一般认为优势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民事证据法》(草案)第4条规定了优势证据规则,即“在民事案件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以优势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优势证据是指可能性上的优势而不单纯是证据数量上的优势。在判断是否形成了有关特定系争事实的优势证据时,法庭应当综合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节,比较证据肯定与否定两方面的可能性.中法网。”
在英美证据法则和证据理论中,将证明的程序分为九等:..等是绝对确定,由于认识率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出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在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肯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合理根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情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相信,适用于“拦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开始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采取任何法律行为.cnLaw.net。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认为,优势证据制度的核心就是“合理相信的程度”,尽管双方的证据都有瑕疵,但是一方的证据有优势,达到了合理相信的程度,就可以认定。在自侦案件尤其是受贿等“一对一”犯罪案件中,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侦查阶段要保证排除合理怀疑比较困难.cnLaw.net。
在开庭审判前,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就以下事项向.提交下列申请书:
(一)召开庭前会议;
(二)查阅同步录音录像;
(三)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辅助人等出庭作证;
(四)重新鉴定;
(五)调取侦查、审查起诉和开庭审判前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但辩护律师无法取证的证据材料;
(六)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医院病历、看守所体检证明、体表损伤及衣物损坏状况的证据材料;
(七)调取证明侦查人员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看守所管教民警及同监所在押人员的书面证言。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后,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辩护律师在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应向.继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应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正如英国学者边沁所言:“在意图的结果中,有直接故意的结果与间接故意的结果。当某结果的发生构成行为人决意实施该行为预期的诸原因的连锁的一环时,该结果便为直接的或直线的结果;与此相反,当行为人实行该行为时虽然发现某种结果,认识到该结果可能发生,但是,该结果的发生不是构成其预期的连锁的一环,那这种结果便是间接的或附属的结果.中法网。”
或许这种说明更能揭示间接故意的本意。实践中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对故意犯罪的成立及责任并无影响,因为刑法惩治的犯罪行为绝大多数系故意犯罪(少数为过失犯罪),所以,只有将间接故意与刑事责任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才能突显其现实意义。否则,没有必要划分故意的类型。
▲高邮市看守所律师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绑架索债型犯罪的定罪往往涉及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择一适用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 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cnLaw.net。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 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不是想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甚至杀害被绑架人的故意,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不包括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中法网。
(2)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不同。非法拘禁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而绑架罪中则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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