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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

www.cnLaw.net 刘东升 2007-3-9 [ ] 点击:

原被告于香港注册一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为投资者于大陆成立独资企业,数月后,原被告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其出资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合同订立后,原告诉请被告按股权转让协议给付出资款,本代理人认为,出资不等于就是股东,不等于拥有公司股份,本案公司系独资企业,法律上的股东系香港集团公司,而非原被告原被告非公司股东,其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处分公司股份构成无权处分,未经公司追认,合同无效,原告以无效合同请求支付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法院几经开庭,采信本代理人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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