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下来后赔付保险金啥时能领
律师文集
工伤鉴定等级下来以后,等于员工手中已经有和工伤相关的最重要的证据。所以接下来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和用人单位针对
工伤赔偿
的事情展开协商了,因此有不少劳动者在拿到工伤鉴定结论书以后,也咨询过这样的问题,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下来后赔付保险金啥时能领?毕竟前期所有的准备,就是为了最后的赔偿金。
一、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下来后赔付保险金啥时能领?
1、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足额的工伤保险的,则等工伤伤残鉴定书下来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在60个工作日内赔偿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
2、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或为足额购买工伤保险的,则
工伤赔偿
是由单位承担的。单位的赔偿在你出工伤开始那天开始给你发工资,等有工伤伤残鉴定书后可以马上向单位申请一次性补偿。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多久可以领取伤残待遇,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直接按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即可,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需要按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支付手续,经审批无误后才能发放。
5、一般来说,各地方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会有自己的工作流程,如果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报的材料齐全,正常情况下,三十天以内劳动部门会处理完毕。
6、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二、
工伤赔偿
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果用人单位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话一般工伤保险机构会在60天左右下发员工的赔偿金的。但是现实生活当中却是即使工伤鉴定结论书下来了,可能还是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获得合理赔偿的,如果这样的话,还需要等到法院的判决以后才能够拿到赔偿金的。
·
劳动局工伤认定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针对于我国公民来说,像工伤这样的事情,在我国是有着严格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约束的。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还有少数一部分人不懂得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针对工伤认定这样的事情可以说是一无所知。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劳动局工伤认定流程是如何进行的?一、工伤......
·
工程质量事故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是...
工程质量事故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旦我国的工程建设发生事故,就是对我国公共安全的危害。所以,我们国家将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纳入刑法犯罪范畴中。所以,在我国的司法立法阶段中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家对惩治工程质量事故罪的刑法也是相对较重。在此,我们就为您收集了工程......
·
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哺乳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特殊时期,因为哺乳期的女职工从健康来说是体弱的。当然,国家关于哺乳期规定也是非常完善。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女职工哺乳期规定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
·
单位要怎么发放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前,一般都会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工资报酬,试用期也不例外。那么要怎么发放试用期工资呢?实践中单位以员工正在试用期为由而拒绝发放工资的情况有不少,如果单位不单位不发试用期工资怎么办呢?对于这些问题,本......
·
扬中市看守所位置在哪里?怎么去?会见手续和时间
扬中市看守所地址在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坝镇导航:在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商事、行政、刑事上诉案件,......
·
在试用期内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应该赔偿?
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
合同取消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取消违约金怎么算?合同取消,即合同解除,是基于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合同关系立即终止或发生在将来的终止。那么,很多人都想知道,合同解除后,合同中有关违约金条款是否还有效呢?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合同取消违约金怎么算?一、解除合同条件......
·
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我国法律上在处理相关的刑事案件时,是由检察院和各级法院两个级层一起完成的,案件在法院进行一审之后,检察院是可以进行再起诉的,也就是所谓的抗诉,那么究竟什么是抗诉,我国法律对于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一、基本概念提出抗诉是指最......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怎么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怎么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村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地块名称:坐落(四至):地块数(块......
·
关于工程质量保质期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关于工程质量保质期的相关问题有哪些?工程质量保质期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中还可以细分出装饰装修行业工程质量保质期、建筑工程质量保质期等方面。在两种保质期中细分,还可以分出基础设施的保质期、防水工程的保质期和供暖供冷系统保质期等等,其年限都......
·
离婚的方式
离婚有两种方式:1.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利息很高的借条有效力吗
利息很高的借条有效力吗一、利息很高的借条有效力吗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首先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一般来讲,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下借条是有效的。对于借条利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高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借条载明的利息如果过高......
·
怎样才能确定劳动关系?
员工和单位之间存在着很多的不稳定因素,为了避免发生一些劳动纠纷或者是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更好的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关系来确定双方可以享受的权利和应该遵守的义务,所以劳动关系是非常重要,不过怎样才能确定劳动关系呢?确定劳动关系的方式有......
·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和国内有何不同
离婚这个词你一定不觉得陌生,您也都知道离婚之后会进行财产分割。那么,当一个中国人和一个外国人离婚的时候该怎样进行财产分割呢?想必您都不太了解,本文为您解答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和国内有何不同。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有问题要咨询?
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下来后赔付保险金啥时能领
事发地:
*
<--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
*
<--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
黔西南律师
阿克苏律师
胡杨河律师
青海律师
南京律师
克孜勒苏律师
江北区律师
西城区律师
石景山区律师
台南律师
阿坝律师
长寿区律师
玉溪律师
和田律师
宁德律师
白沙律师
五家渠律师
琼中律师
济源律师
新竹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律师咨询
·
房屋的维修纠纷
·
我要是离婚能赔偿到多少钱
·
蓝牌货车是否需要进检测站
·
邻居建围墙对我的出路有影响。围墙是违建。我想让他拆除
·
外地户口可以在本市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么?
·
【2015】府民初字第00747号判决书
·
你好,请问律师费用怎么收?
·
开通花呗了没绑定银行卡怎么还款
·
律师你好:我是临巴人,一在外打工二十了,在外面换厂也
·
操作个股期权被骗怎么办?如何才能挽回损失
·
我是香港人,想了解国內客戶誹謗,影響聲譽,能否提告
·
我在小额贷款贷了1500实际到账1000元,还贷却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