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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更改条件是什么
律师文集
一、
离婚
协议书可以更改吗
离婚
协议书是在监誓人的监誓下,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一旦形成,就具备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随意更改的。那么什么情况下
离婚
协议可以更改?
如果想要更改协议,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
离婚
协议书进行公证;二是向法院申请变更
离婚
协议。
对于
离婚
协议书的内容,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也是可以进行更改。
二、更改
离婚
协议书的条件什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
离婚
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离婚
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
协议书则是
离婚
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
离婚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
离婚
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男女双方协议
离婚
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
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
离婚
协议):欺诈、胁迫。
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
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
离婚
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三、协议
离婚
办理程序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
离婚
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
离婚
的条件并询问
离婚
意愿以及对
离婚
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
离婚
登记声明书》;《申请
离婚
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
离婚
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
离婚
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
离婚
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
离婚
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
离婚
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
离婚
登记声明书、
离婚
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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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填写《
离婚
登记审查处理表》和
离婚
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
离婚
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
离婚
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
离婚
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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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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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
离婚
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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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
离婚
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
离婚
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
离婚
证,解除夫妻关系。
综上可知,
离婚
协议书在签字之后还是可以进行更改的,但此时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才可以更改,如一方在签订
离婚
协议书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况,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下是不允许更改
离婚
协议书的。如果需要法律帮助的,我们建议登录网站咨询在线专业律师,可以为您提供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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