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协议离婚房屋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文集
协议
离婚
当中,需要夫妻二人就房屋等财产作出分割。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不能以协议方式
离婚
。那么在协议
离婚
当中对房屋财产该如何分配呢?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
离婚
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对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
离婚
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
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
离婚
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
离婚
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
离婚
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后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
离婚
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
离婚
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
离婚
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离婚
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一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家庭共有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在
离婚
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
离婚
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
离婚
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于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及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
离婚
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
离婚
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
离婚
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
离婚
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夫妻
离婚
对房屋作出分割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只能就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要是被认定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话,则就不能进行分配。所以要是你在这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帮助你分析解答。
·
夫妻婚前房产公证吗,婚前房产是否...
由于近年来离婚率不断攀升,因离婚引起的房产纠纷也越来越多,往往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夫妻双方为了房产争得面红耳赤,对簿公堂。出于对个人婚前房产的保护,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婚前房产公证,那么在结婚前真的有必要进行婚前房产公证吗?婚前房产公证的意义在于什么?为您整理了这篇......
·
买房子贷款怎么算
在我们历经艰辛选到自己心仪的房子后,面临的就是支付房款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一次性支付所有房款,这时可以选择贷款买房的支付方式,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买房子的贷款怎样计算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讲解。一、贷款买房的分类贷款买房指购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楼宇作抵押......
·
诉讼离婚时,原告不分割共同房产怎...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会因为共同房产的分割引发更多的纠纷。其实只要您了解了诉讼离婚时,原告不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这个问题后您就会对该问题有了清楚的认识。下面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一篇文章,以供您学习了解。一、诉讼离婚时,原告不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在诉讼离婚时......
·
房屋买卖能否约定管辖
房屋买卖能否约定管辖?在发生房屋买卖纠纷,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时候,首先就要了解这个问题,不然当事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那究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可......
·
绍兴市所有看守所的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绍兴市看守所☞地址:绍兴市高新区皋埠镇牌口村(东临生态产业园上樊路口)☞导航设置:牌口村幼儿园鸡笼山(绍兴市越城区)☞联系方式:0575-88750161绍兴市看守所搬迁到皋埠镇:此次搬迁是绍兴市建国以来第三次大规模转移在押人员,......
·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费,所获赃款挥霍后,投案自首。 ......
·
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九围居委会,简称“深圳西乡看守所”、“深圳九围看守所”,位置导航:从西乡镇九围居委会在前行..个红灯左手路口即到。友情提示: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
·
全椒县看守所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看守所地址在全椒县城郊长安村,占地面积65亩,设计关押量300人,是全椒县...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律师提示:全椒县看守所禁止家属会见探视,亲人被拘留,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全椒县看守所律师擅长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
·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侵犯著作权是一项民事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因为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怎么认定的呢?认定今天整理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认定的相关的资料,供您阅读了解。一、对一般作品侵权行为的认......
·
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怎样的?
在刑事犯罪形态中,不仅有未遂、既遂还有中止,此时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认定才行,而我国对犯罪中止的处罚是相对要轻一些的。那究竟犯罪中止的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犯罪中止怎么认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
·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房地产管理制度。军队房地产是国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资产不可缺少的有机整体。军队房地产权属由国家依法授......
热门城市
松江区律师
张掖律师
辽源律师
路环岛律师
三明律师
和平区律师
甘孜律师
韶关律师
东莞律师
新星律师
万宁律师
辽宁律师
哈密律师
六盘水律师
荆州律师
汕尾律师
怀柔区律师
北碚区律师
漳州律师
永川区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律师咨询
·
集体土地使用证产权房屋能买卖吗
·
小产权房,没房产证以后收吗
·
民营企业需要给职工发放生活保障金吗
·
与锦绣南山小区物业的纠纷
·
丈夫扔下我和孩子两年没有音信,我该怎么才能离婚
·
赠予财产和分配财产,有什么区别。区别在哪里,有什么理
·
您好!我想问企业开除员工后,员工不服怎么办?
·
我买了一条狗回来就死了现在怎么办呢求帮??
·
我想请问一下我在广东东莞买的车牌照也是这边的我想转回
·
被执行失信人,给不起抚养费怎么办?
·
强制执行中‘还需要求财产保全吗
·
我租的门面房一年几次漏水
中法网
www.cnLaw.net
©Copyright © 1997-2015
登陆
|
注册
|
会员中心
|
律师专区
|
联系我们
学法律,找律师,上中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