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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税征收标准有哪些
律师文集
国家为了控制
房产
交易市场的房屋量,国家采取了征收个人
房产
税,它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拥有的
房产
,那么个人
房产
税征收标准收标准有哪些?下面就由的我们为您介绍个人
房产
税的征收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个人
房产
税征收标准有哪些
1、从租计征:
房产
出租的,以
房产
租金收入为个人
房产
税的计税依据。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2、从价计征:
房产
原值是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个人
房产
税依照
房产
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
房产
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3、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
房产
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
房产
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5、按
房产
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6、按
房产
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
房产
税
7、个人
房产
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8、
房产
转让的相关税收,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9、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个人
房产
税的征税对象
1、个人
房产
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拥有的
房产
。所谓
房产
,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
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
房产
。
2、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个人
房产
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个人
房产
税。
三、个人
房产
税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
房产
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个人
房产
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个人
房产
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个人
房产
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个人
房产
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个人
房产
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
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
房产
之次月起,缴纳个人
房产
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个人
房产
税。
《
房产
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
税依照
房产
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
房产
原值作为依据的,由
房产
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
房产
核定。
房产
出租的,以
房产
租金收入为
房产
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
税的税率,依照
房产
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
房产
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对个人
房产
税了解细致的人并不多,我国1986年便对此有了相关的条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相关政策有所改变,个人
房产
税有许多繁琐的细节需要纳税人特别注意。我们建议登录平台咨询在线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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