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杭州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文集
      杭州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是什么?
      
      每个城市的房屋拆迁时提出的安置政策都会不一样,这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挂钩。杭州是国内知名的城市,房屋拆迁改建的几率也增多了,在城乡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建设需要征用个人的土地,国家在努力解决纠纷通过的补偿来进行弥补造成的经济损失,那杭州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效率,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一)统一思想。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但以实物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二)总体要求。加强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的保障模式;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利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二、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落实主要保障途径
      
      (一)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资助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
      
      1.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针对保障家庭的不同收入水平,建立差别化的租金补贴机制。
      
      2.申请审核。住保房管部门应搭建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制度,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公开申请程序、规范审核审批、强化违规罚则、充分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补贴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
      
      3.实行方式。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从2015年开始试点推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明确的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选择1个区先行试点推行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二)加大征迁货币化安置力度。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等方式,提升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买住房的能力。
      
      1、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在国有土地征迁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部门在按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按期搬迁且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由征收部门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按新购住房价格的22%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51号),建立房产、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住宅房屋交易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过渡期间新增的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房源情况,积极引导实行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可适当提高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2、严控实物安置优惠政策。
      
      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迁中实物安置的优惠政策幅度。国有土地征迁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双方应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照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的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且优惠价格不得过低,并严格控制其他优惠政策。集体土地征迁中,除城中村改造试点中农转居公寓涉及超出各地现行人均安置标准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可按综合价进行结算外,原则上不再增加安置面积(自然间不可分割原因除外),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结算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农转居公寓的市场评估价。建立农转居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的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机制。
      
      3、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
      
      已落实安置房源并已签订协议在外过渡的,应按照协议做好在外过渡各项工作,并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尚未实施的征迁项目,应结合各地实际,逐步减少直接建设安置房的比例,优化安置房源调配,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三)开展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各地可根据征迁项目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订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1、责任主体。各区、县(市)政府是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的责任主体。市住保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迁中提供搭桥预订商品房服务的政策指导。
      
      2、具体方式。政府搭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可有多种操作模式。
      
      (1)搭桥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2)预订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征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公开选定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通过征迁项目实施单位支付订金锁定房源的方式,以较市场售价优惠一定幅度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订一定数量房源,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并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价款。
      
      经被征收(补偿)人同意,征收(补偿)人也可将被征收(补偿)人按规定可享受的货币补偿款价值,制作成相应的房票,由被征收(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通过市场自行选择商品房购买,或选择搭桥服务、预订服务中的商品房,并由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以房票价值结算购房价款[如购房价款超过房票价值,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保房管、物价、审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节约的安置房用地可转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照所在地相关政策执行;多余的安置房源可作为闲置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所得价款原则上专项用于货币化安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也可依托市场筹集确需的安置房源,减少直接投资建设实物安置房。
      
      (三)完善政策支持。
      
      各地通过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及相应的税费减免。被征收(补偿)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可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规定申请国开行专项贷款,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
      
      由市住保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会同各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施行前已实施的征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一般情况下杭州征地补偿在法规中说明了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有着不同的补偿标准,在补偿的时候按照实际情况依据法规来进行补偿,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拆迁安置方案不认可,拆迁户可以依法提出个人的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人们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基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被征收人可以享有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征收中是否应当获得补偿呢,很多人对此问题感到不解,这也关系到很多人......

    ·宜都市农村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宜都市农村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宜都市土地分类(一)Ⅰ类区域:属于平原岗地及丘陵包括红花套镇、高坝洲镇、陆城办事处辖区内所有村组;姚家店镇(姚家店村、莲花堰村、刘家嘴村、过路滩村、枫相树村);枝城镇(楼子河村、梁家畈村、赤溪河村、环城村、白水港村、龙......

    ·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
          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建设用地,顾名思义,就是拿来做建筑,建楼房建厂房建公共建筑物等的土地,取得国家同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有资格在这些土地上进行开建。如果没有的话是不允许擅自开建的。那么,建设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今天,我们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为您解答。......

    ·农民土地承包权转让流程
          农民土地承包权转让流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程序分三种(一)农户自主流转其承包经营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流转双方洽谈磋商,认定流转......


    ·宁波市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地址电话最新一览表
          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长春路35号银河大厦15办......


    ·浦口债权债务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债权债务律师擅长处理讨债、民间借贷、债......


        罪犯打架打死人怎么赔钱?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中的赔偿标准没有固定的参考值。根据各地、当事人的情况不同,其赔偿数额也是不一......
        关于强奸的这种行为,很多时候不能够以当事人当时是喝了酒的这种说法作为冠冕堂皇的借口的,不管当时的意识是否清醒都不能够在违......
        劳动者室内中暑算不算工伤?1、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注意,需要满......
    ·离婚存款收条范文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离婚存款收条范文的基本格式是什么?收条范本今收到工资款元(小写),计大写人民币整(大写)。收款人:身份证号:收款日期:一个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一)标题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

        一、人民检察院一批捕会收监吗?不会,批捕了就会看押在看守所,但不是收监,收监执行是指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
        一、醉驾车被扣应该要怎么处理?酒驾扣车,在接受完行政处罚以后,可以将车提回来。当事人也可以与交通部门协商。扣车是用来检......
        在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一、在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算不算工伤?不算工伤,但如果是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之后的一段时间内都是比较脆弱的,而此时无论是生活还是工作,其实都应该提供一定的保护、照顾才行。而有的......


    有问题要咨询?杭州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是什么?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热门城市

    大渡口区律师  台北律师  台南律师  乐山律师  沈阳律师  涪陵区律师  巴中律师  武威律师  长沙律师  泰安律师  合川区律师  陇南律师  天津律师  巴音郭楞律师  阿勒泰律师  鹰潭律师  防城港律师  包头律师  淮北律师  永川区律师  

推荐律师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杨晗璐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96265110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057336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