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宁波市征地补偿条例农村是怎样的
律师文集
宁波市征地补偿条例农村是怎样的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带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在对农村进行征地补偿时补偿标准也有所提升,同时也会根据所征用土地的使用性质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征地补偿,那么宁波市征地补偿条例农村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已经2015年3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房产
、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征收
第七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市或者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以及红线图,其中建设活动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不符合的,负责核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红线图,组织实地查勘,结合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被征收人、承租人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布。
对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对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进行调查登记的,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关情况。
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
房产
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
房产
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
第十三条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按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房屋,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三)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以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九)临时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
(十一)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十二)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签约比例、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应当按照被征收人的户数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其中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举行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形成听证报告。听证会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听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等材料送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九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产权调换房屋(含期房)可以折价计入。
征收补偿资金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通过国库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承租人。征收补偿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专户存储,按项目管理、核算。
第二十条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征收补偿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审查,认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补偿方案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户以上或者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经集体审议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将房屋征收决定书送达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及时将房屋征收决定书和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并不相同,所以当地政府的补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居民可以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补偿标准来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而且征地补偿费用包括了多方面的,有需要可以详细了解。
·
复垦土地承包合同如何定
复垦土地承包合同如何定土地复垦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承包方:甲方将项目委托乙方进行复垦整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1、行复垦整理。2、整理标准:按国土局和农业局相关标准要求......
·
最新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
最新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在2010年山东省物价部门印发的《关于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75号)中对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下面法律我们为您整理了最新临沂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
·
对被征地拆迁人口怎么补偿?
对被征地拆迁人口怎么补偿?一、征地拆迁人口怎么补偿征地拆迁一般会给予一大笔的征地拆迁不补偿,这种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一般有两种补偿办法,要么按照户来进行分配,要么按照人口来进行分配。具体需要参照拆迁条例来看。原则上,没有遗嘱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即是由......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一了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一了吗? 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中国的土......
·
劳动者工地受伤,老板包工头不赔偿,律师成功代理
代理:原告结果:胜诉价值:本案一波三折。当事人最初是委托的一位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但是在办理过程中,因对法律..不清楚,法律工作者提出的各项诉求被劳动仲裁一一否决,当事人对律师完全不信任。在咨询时,王律师一一分析了法律..,讲清楚了案件有关......
·
开发商违规出售小区公共使用权 法律说不
刘某经人介绍,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使用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大楼梯下面库房使用权出售给刘某,由刘某支付买受款13万元,双方还特别约定:开发商不予办理产权,只享用使用权,无产权证书,今后买受人为此库房涉及到的有关民事交易,行政等法律..均由买......
·
常州追债公司
常州追债公司合法吗? 律师提示,在法律上,我国一直对讨债公司令行禁止,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
·
南京借款律师
南京借款纠纷律师专业代理借款借贷纠纷、债权债务案件,提供借贷纠纷诉讼服务,解决南京借贷、南京贷款、贷款经济纠纷、货款纠纷、借贷纠纷及贷款担保纠纷法律事务。南京借款律师从事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金融纠纷等方面法律事务,致力于为......
·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的承担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其中包括犯罪......
·
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是什么?
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是什么土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2、土方工程开挖前编制开挖方案,并按认可后的方案进行开挖。3、挖土中发现管道,电缆及其他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4、挖土时要注意土......
热门城市
文山律师
辽阳律师
景德镇律师
广州律师
遵义律师
沧州律师
黄南律师
铜陵律师
荣昌区律师
漳州律师
黄冈律师
武清区律师
河北律师
滨州律师
西双版纳律师
琼海律师
张家界律师
乌海律师
舟山律师
宁河区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2597110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律师咨询
·
陈律师您好,我有一些土地纷争问题想咨询您可以吗?我农
·
你好,我又一个民间借贷,2017年5月2号出借,月息
·
您好!我涉嫌开设x场罪,现取保,11月11号开庭审理
·
上班途中,自己骑车摔的骨折,算工伤嘛?
·
刑事案件套路贷公司上班
·
宝宝8个月来店里艾灸烫伤,二级烫伤,家长要求赔偿疤痕
·
起诉离婚,居住证没通过怎么办
·
定金能退吗,请问一下我今年二月份定了一套房交了三万押金
·
您好!请问我父亲去世以后·我母亲每月能从原先父亲的单位拿生活费吗?
·
婚姻纠纷、离婚前矛盾恶化
·
骑摩托车上路、驾照证注销了,行车证没带、违法行为(代
·
集体土地买卖,集体土地买卖杂样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