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 页
全国分站
法律咨询
律师黄页
专业律师
律师说法
律所名录
法律知识
律师在线
法律人才
法网大全
首页
>>
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律师文集
最高院观点:
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观点二:
民间借贷
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
民间借贷
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在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高发的形势下,如何有效遏制虚假诉讼,是摆在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了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审判实践的调研结果,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了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总结出了可能是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具体理解如下: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对于
民间借贷
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
民间借贷
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
民间借贷
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对于
民间借贷
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
民间借贷
诉讼。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
民间借贷
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
民间借贷
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就
民间借贷
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一般而言,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
离婚
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至于何谓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就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虑的要件。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的情形。本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
民间借贷
诉讼的情形,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和补充完善。
·
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债可分为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区分财物债务和劳务债务的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债务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债务则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方式。...
·
股东未出资,全体董事对未出资部分向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上述规定并没有列举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情形,但是董事负有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这是由董事的......
·
写借条十忌
一忌空白过失。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二忌大、小写不清。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
·
借款人突然去世,欠款怎么办
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去世,因其家人不当然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故出借人的债务有可能不能得到全部清偿。在现实情况下,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借款人去世了,其家人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则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
·
新街口地铁站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有多远?怎么走?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在南京市新街口的西边,距离大约6公里。可以乘地铁2号线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站下直达,或者乘坐公交、出租均可。新街口地铁站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路线:1、新街口地铁站乘坐2号......
·
何丽琴律师为开设赌场罪成功辩护
2020年9月23日,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认为魏某某组建微信群招揽赌客进行手机微信红包牛牛赌博,所拉的赌客在网络赌场下注流水至少1亿5600万元,魏某某个人获利至少46.8万元。......
·
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地址在杭州市下城区石桥长城街231号,新长城机电城东侧。导航路线:直达公交线路,196大站车,从汽车南站步行约10米,到达汽车南站(秋涛路)站乘坐196大站车,经过4站,到达杨家村站(也可乘坐196路)步行约220米即到。或者,换乘公......
·
南京工伤赔偿律师
南京工伤赔偿律师为遇到南京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标准问题的个人或团体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您可以免费咨询专业的南京工伤事故律师,并有南京工伤律师在线解答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南京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南京十级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律师费用......
·
可以追加未届认缴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即转让股权,应视为其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未届的出资义务,属于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
·
什么是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价格,它是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最高限额。...
热门城市
福州律师
四川律师
长沙律师
巫溪县律师
鸡西律师
娄底律师
蚌埠律师
荆门律师
常德律师
新星律师
成都律师
南通律师
烟台律师
山南律师
双河律师
云南律师
文昌律师
盘锦律师
两江新区律师
白城律师
推荐律师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律师咨询
·
被警方拘留,说涉嫌窝藏x品
·
我花610万元拍卖来的土地办厂,法院不帮执行我该怎么办
·
连续工作十年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吗
·
你好!我父亲骑电动车回家,撞到停在路边的大货车上,对
·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本次诉讼所有费可以这么说吗
·
急辞职要扣工资
·
拾得物后索要报酬有依据?
·
偷柴油能判几家。需要做什么
·
咨询,针对一栋邻街的营业用房
·
在开发商手里买房子没有产权应注意什么
·
父亲去世了,生前的货物债务打的欠条,这件事我直到现在才知道,请问他过没过诉讼时
·
干律师你好 我有一起在余姚发生的交通事故想向你咨询
中法网
www.cnLaw.net
©Copyright © 1997-2015
登陆
|
注册
|
会员中心
|
律师专区
|
联系我们
学法律,找律师,上中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