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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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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
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有学者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归责原则体系。
首先,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再次,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严格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
交通事故
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
、双方都有责任时,对机动车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本法通过后,各界争论的焦点正是这一严格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够具体,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
交通事故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专家认为,这样修改,在维护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
交通事故
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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