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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经发证机关盖章的有效复印件。
3、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4、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5、特殊标志登记所有人介绍经办人前来办理特殊标志登记延期事宜的介绍信。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有关书式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在填写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书时,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的理由。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特殊标志登记的延期申请。
3、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经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4、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的所有书件,应当使用中文。若文件是使用中文以外文字的,应附送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三)特殊标志登记延期申请不收取费用。
九、特殊标志登记的无效申请
(一)简要说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二)注意事项
1、提出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一式两份,申明理由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2、商标局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辩。
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答辩期限的,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3、商标局自收到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申请不收取费用。
十、注意事项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填写规范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违反禁用条款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对特殊标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请人颁发《特殊标志登记证》。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申请后免费查询。(详见“如何办理商标申请后的查询”)
6、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7、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8、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可以通过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将其许可他人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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