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办案流程
(一)现场处罚案件:
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违反质量、标准化、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行政处罚的,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
1、受理范围
a)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表明身份
检查人员(二人以上)在现场检查、调查或取证时,应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或调查的事项、范围、依据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现场检查或调查时,应根据需要查明、确认以下内容:
a)营业执照表明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和企业类型;确认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和主管事项等;
b)违法行为实施时间、地点和过程;
c)被查获涉案物品库存数量、销售数量、进货(成本)价格、销售价格;
d)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运输工具、生产经营场所等来源;
e)违法行为后果;
f)其他需查实事项。
针对上述现场检查的实际及需要,检查人员制作[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4、处罚告知
做出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承办人员应当采纳。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
使用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单位(人)的名称、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或法规的条文、
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不服处罚提出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名称、由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向行政相对人全文宣读。[质量技术监督当场处罚决定书]经行政相对人签字或押印做出当场处罚决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字或押印需注明情况):
a)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
执行的;
c)由于特殊原因,行政相对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
d)收缴罚款时,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
7、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上缴指定银行专户
8、在法定的或规定的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交局案审委研究后,承办人员负责填写[质量技术监督强制
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
执行。
9、结案
当场处罚
执行完毕的案件,在做出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结案。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结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批准结案。
(二)立案查处案件:
1、相关职能股室对有下列情形的案件进行查处:
a)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中,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b)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经初步查实,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c)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行政部门的移送案件,认为应该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d)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适用现场处罚案件工作程序的,适用立案查处案件工作程序。
2、立案调查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参照2、3条款
执行。
3、立案审批
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经相关职能股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或经授权人批准立案。[质量技术监督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不经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后24小时由监督稽查股向市局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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