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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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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三百四十七条
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百四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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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
①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超过7日没有执行死刑的,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的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近亲属提出会见被告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②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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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2.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执行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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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本文对于前者的程序只作一般性的简介,对于后者力求详加说明,且主要侧重于保外就医程序。对于由人民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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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执行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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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的犯罪,得不偿失!(附辩护词)
赵某的表姐夫陈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公安机关通缉。赵某表姐李某多次请求赵某帮助为陈某送东西,赵某碍于情面,为陈某送了二次物品。..次是锅碗瓢盆,第二次是被子。赵某在第二次送物品时在陈某所租房屋中被公安机关抓捕。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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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欠款律师-南京债务律师-南京讨债律师
南京债务处理律师专业代理疑难棘手债务、欠款案件的诉讼、强制执行.对债务明确,持有借条、欠条、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中止的案件,采取与债务人友好协商,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建议网友不要听信媒体上刊登的讨债公司的宣传,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公司从事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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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在线律师
南京在线律师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法规、法律知识查询。有法律难题请向南京律师咨询,专业南京律师在线为您快速解答,南京在线律师qq免费咨询。南京在线律师开通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当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直接拨打南京律师电话咨询,南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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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纠纷、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方面的案件,提供解决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苏州离婚律师解答苏州离婚问题:离婚需要哪些条件,离婚需要什么条件?离婚时,公司股权怎么分割?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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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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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所谓公共利益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包括如下情况:(1)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或非常情况时,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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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赔偿义务主体应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免赔对象只能是已经收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依据刑事类法律规范所作司法解释或批复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其适用主体的范围至多只能扩张到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而不应扩张到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被告。肇事者已负刑事责任,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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