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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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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是如下所述,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
起诉
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
合同
有效。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
合同
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
合同
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
合同
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
合同
的,应予支持。第五条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
起诉
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
合同
的,应予支持。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
纠纷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
,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
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
合同
无效的,不予支持。第九条 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
合同
转让土地使用权,
起诉
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
合同
有效。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
合同
,在转让
合同
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
合同
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
合同
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
合同
义务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
合同
义务的,应予支持;(四)
合同
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
合同
受让方请求履行
合同
的,应予支持。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
合同
、赔偿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
合同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
合同
无效。但
起诉
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
合同
有效。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员在查询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时候,总觉得这个法律过于空洞和宏观了,在实际使用当中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这时候就有一些司法解释来做出一个更加详细和完善的规定,比如说在土地使用权当中也有着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出让
合同
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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