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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
执行
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减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原判
执行
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建议书由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需先报省级司法厅(局)审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减刑案件
管辖
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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