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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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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提升,对于金融安全也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伴随着的还有各种形式的犯罪行为,比如之前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还有金融诈骗,那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呢?诈骗很容易理解就是虚假的理由骗取财物,而金融诈骗则是骗取财物或是金融信用,对金融的管理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 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 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
证券
(如
股票
)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
保险
诈骗、有价
证券
诈骗的可能。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
证券
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一旦发生诈骗,危害性更大。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成为这四种金融诈骗的主体,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忽,建议立法时予以完善。 4.金融诈骗的主观要件金融诈骗犯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意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因为: a.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而金融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b.从金融诈骗行为方式来看,诈骗人必须实施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在采取欺骗手段时存在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是不可能使人上当受骗的。 c.金融诈骗犯罪故意产生时间有先后之分。只有产生诈骗故意并实施诈骗行为,才能以诈骗犯罪论处。如果将诈骗时间提前至刚刚开始进行金融活动之时,据此认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在金融诈骗犯罪中,故意内容有两点: a.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所采取的手段是欺骗手段,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有意告诉别人,使别人上当受骗;或者明知应该将某种真实的事实告知他人而有意隐瞒。如果行为人将误认为真实的虚假事实告知他人,或者误认为他人已知某种事实而未告知,致使他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不能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b.行为人必须明确意识到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如果将他人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予以收回,不构成诈骗犯罪。修订刑法仅在192条集资诈骗,193条贷款诈骗中明确写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他六罪没有规定。是否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就不以此作为必备条件。 这六种金融诈骗犯罪仍应以此作为必备条件。假设在
保险
合同
中,如果投保在发生
保险
事故请求给付
保险
金时,因经验不足过分夸大受损程度,虽然这种行为给
保险
公司造成损失,但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
保险
诈骗罪。 综上所述,金融诈骗罪首先实在金融领域内的一个诈骗行为,而且具有主观故意的态度,使对方或者金融机构相信而上当受骗,在这个领域以单位犯罪为主要的犯罪主体,另外,金融诈骗案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诈骗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否则也是无法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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