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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律师文集
侵犯
商标
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商标
专用权也就是
商标
权,实践中很多不经过
商标
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
商标
的行为都会构成
商标
侵权。但也有可能存在一些抗辩事由,这个时候就不会构成
商标
侵权了。那么侵犯
商标
专用权抗辩事由有哪些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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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
商标
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
商标
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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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
商标
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
商标
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
商标
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
商标
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二、不相同以及不相近似抗辩:
根据
商标
法的规定,未经
商标
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的;销售侵犯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的;未经
商标
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商标
并将该更换
商标
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商标
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
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
商标
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行为均属侵犯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被告抗辩时应当根据原告的具体主张进行抗辩。此处仅以未经
商标
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
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的主张为例进行抗辩。首先确定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
商标
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能以注册
商标
所有人实际使用的
商标
和该
商标
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然后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一是被控侵权的
商标
,二是被控侵权的
商标
所使用的商品。接下来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
商标
和该注册
商标
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
商标
与注册
商标
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
商标
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
商标
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判断近似
商标
时所称的近似需要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
商标
使用在与注册
商标
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比较时应当采用隔离观察、整体观察和要部观察的具体比较方法。经过上述比较如果得出
商标
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或者产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就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在先权利抗辩:
《
商标
法》规定,申请
商标
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
。因此,如果注册
商标
与被控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如企业名称)相冲突,就可以以在先权利进行抗辩,主张自己不构成侵权。
四、通用名抗辩:
《
商标
法》规定,以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
商标
注册的不予注册(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因此,如果某
商标
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使经过注册,只要符合以下特征,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注册
商标
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且使用地域范围广泛;通用名称作为
商标
在使用中没有获得显著性;通用名称仅仅作为注册
商标
的一部分,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商品通用名称的使用;含通用名称的
商标
权人无权阻止其他人也将通用名称作为
商标
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
五、合理使用抗辩:
商标
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
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
、证明
商标
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
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
商标
,在允许注册的同时又限制了
商标
权人的部分权利,即不能限制他人对地名的合理使用,只要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侵权。
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
《
商标
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
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诉讼时效抗辩:
如果原告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八、撤销注册
商标
抗辩:根据
商标
法的规定,已经注册的
商标
,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
商标
局撤销该注册
商标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
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
。已经注册的
商标
,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
商标
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
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
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
商标
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如果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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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情况,被告可向
商标
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以否定原告的
商标
权。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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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受理撤销申请,被告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并附撤销申请的副本及证据。法院将根据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来决定是否中止审理。侵犯
商标
权的抗辩事由主要就是以上八点,但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够使用的抗辩事由不同。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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