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网珠海17日、22日讯]被当地媒体报道为珠海打黑第一大案的广东珠海军安公司王军华等涉黑案,从12月17日开始一天开庭后,因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等原因休庭,今天恢复审理.明天将继续进行法庭质证调查。陈有西律师和珠海徐旅律师为第一被告王军华被控七种罪无罪辩护;京衡刑事部主任王军和珠海梁媚律师,为第二被告王新华作无罪辩护。本案共13位被告出庭受审。一个自然人被告由于取保后不知下落中止审理;三个法人被告由于出庭代表人资格等问题律师异议等原因,裁定中止审理。
在17日的庭审中,律师提出了五份申请,引起法庭的高度重视,三次休庭合议,部分采纳了律师意见,法人被告的代表人和帮助指定的法人单位律师退庭。继续审理。
本案发案时,当地报道将其列为广东打黑大案,是“三打两建”的典型案件。经过律师拿到《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后审查,本案根本不是黑社会案件,是一个事实情节编造严重的是非颠倒的错案。所谓的“欺霸一方”的军安公司完全是一个合法守法的正规企业,其被控的所有的“黑社会行为”,居然全部都是发生在自己向政府承包的十一万亩海域内,没有到别人的海域,更没有任何一件事发生在陆地影响别人。都是在自己海域内,针对别人的偷捞养殖的蚬蛤、偷海沙致蛤死亡、倾倒淤泥致蛤死亡、捕鱼中拖损养殖物的合法维权索赔行为。公司的十一万亩养殖场上只有六个养殖管理员,根本不可能“欺霸一方”,全部被控人员中没有一个社会闲杂人员,全是公司正规职工,90%是复员军人,大多数是中共党员,没有一个人原先有劣迹,有的还是原军分区司令的警卫员,有一位原是山西运城某地的经济发展局的副局长。所有纠纷行为,都是先向公安、边防报案要求政府机关处理,和自行协商处理,没有一件胁迫拦制。“黑社会大案”中居然没有打伤过一个人,没有死一个人,没有一起打架,没有一起主动肇事行为,海域中十年没有一件刑事案件发生。因此,完全是一个无中生有的“黑社会”。是珠海去年为了扭转“三打两建”的落后排名,领导要求找案源,加上海域侵权人诬告,公安机关借机立案,人为包装出来的假黑社会案。
在休庭四天后,今天,金湾区借用珠海中级的天平法庭继续开庭。一天的开庭进行到晚上七点半,控、辩、审三方对13个被告的发问全部结束,明天将进行法庭示证质证。今天,还对违法证据排除的线索问题进行了初步调查。明确决定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二天的审判,法庭程序严格、公正、客观,充分保护了被告的自我辩护权和律师的辩护权。开庭严肃、有序、冷静。第一天的庭审中有人民代表和当地律师、群众等100多人参加了旁听。今天的调查有60多人旁听。庭审预计还将进行两天。
为认真辩护好本案,京衡律师集团派出了四位最具实力的刑事律师,同广东诸位资深刑事律师一起,参加本案辩护。除主任陈有西第一被告辩护、刑事部主任王军为等二被告辩护外,另替补准备为第二被告王新华辩护的周葵律师,原是资深检察官、曾任纪检组长、江西省公诉人;翟呈群律师,是京衡上海所的优秀青年刑辩律师。今、明天,均由陈有西和王军律师出庭,周、翟律师一起参加研究起草辩护词。
关于王军华等十四人案
级别管辖异议书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军华、王新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权益,配合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现就本案审理中的管辖级别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规定,提出异议如下:
一、本案案情重大依法应当由中级受理
涉黑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是刑事司法的常态和惯例。新《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最高《关于刑诉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本案被珠海市公安机关和“三打两建领导小组”列为广东打黑第一大案,珠海“三打两建”第一大案,在七月份的报纸电视上广泛造舆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7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达14位。组织领导黑社会是重罪,7个罪,明显将处刑在无期以上。如果内部判断本案根本不能重判,意味着原先向社会的宣布是无中生有的,故意拨高的,错误的。明显自相矛盾。在没有实体审理前,谁都无法判断本案的量刑后果。因此,由区级审理本案,明显违背级别管辖的《刑诉法》规定。
二、本案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
根据《起诉书》指控,本案全案共有14名自然人被告人和3个单位被告人,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且,本案自立案侦查以来,不但有珠海市媒体、广东省媒体的采访报道,中央媒体、外省市媒体亦多有报道,成了广东省典型大案,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影响极大。《人民组织法》 第二十条规定: 基层人民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审判。对于号称珠海打黑第一案,必须移送中级审理。
三、本案由珠海中院终审将无法避免有碍司法公正的怀疑
本案有浓重的珠海公检法在有关部门指导要求下联合办案、先入为主办案、领导授意办案的严重影响。今年七月份的所有广东媒体的公开报道,都未审先定,对社会进行了恶意涂黑宣传。体现了“先定性、后侦查、找罪名、按意图定罪打击”的事实。侦查权严重影响了的独立客观的审判。如果由珠海市中级作为终审,将难以摆脱这种直接的控制和影响。无法保证本案能够客观中立地公正审判。本案是由珠海市侦查终结的,本应由珠海市人民移送起诉,最后却“降级”由金湾区审查起诉。这种程序安排之目的,明显是想将本案终审权掌握在珠海市中级手中,逃避广东省高级人民的二审监督。
为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为保障司法公信,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及时纠正不当管辖,将本案报请珠海市中级管辖进行一审。以上异议,请合议并报请院审委会定夺。
此致
王军华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陈有西律师
2012年12月17日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徐旅律师。
申请事项:
请求珠海市金湾区人民向1、珠海市珠海港分局;2、珠海市高栏;3、珠海市三灶边防;4、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珠海支队;5、广东省渔政总队金湾大队;6、珠海高栏港分局调取报警记录及纠纷处理记录。
申请理由:
2002年军安公司从珠海市金湾区合法承包了11万亩的海域,在承包期间,有大量的船只于该海域内违法倾倒淤泥及违法倾废作业;还有不法分子非法占有军安公司养殖场;盗捕贝类海产品;非法盗采海砂。因此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军安公司养殖场内的海产品损失严重,军安公司都向上述机关报警或报告,上述单位也进行了处理和批复。因上述单位均为政府机关,律师个人无法调取这些记录,而这些记录对案件有实质性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金湾区人民
申请人:王军华辩护人
徐旅律师
2012 年 12 月 17 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徐旅,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 张汉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主任 就 于2007年、2009年、2010年对高栏港政府征用军安公司海域进行补偿评估的评估方法以及其评估方法的合理性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于2007年、2009年以及2010年受珠海市高栏港区政府委托对需征用珠海军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海域进行补偿评估,张汉华作为该所主任参与了所有评估过程并出具了详细的评估报告,政府认为评估报告可作为支付补偿款的依据。现被告人王军华被指控在评估过程中作假诈骗高栏港政府,但被告人认为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过程、评估方法皆存在重大疑问和瑕疵。作为专家证人的张汉华必须出庭作证,对以上情况作出说明、解释。申请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请贵院通知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
申请人:王军华辩护人
徐旅律师
2012 年 12 月 17 日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
作为第一被告人王军华的辩护人,为协助查明真相,实现不枉不纵,准确作出得当判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申请贵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下列违法证据进行法庭调查,排除其证据效力。并请法庭传笔录所示的办案侦查员,到庭当庭说明情况。
要求列入排除程序的《起诉书》所列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中有关王军华的讯问时间为:
2012年5月13日18时30分、2012年5月14日1时0分、2012年5月14日5时0分、2012年5月14日22时31分 、2012年5月15日2时10分、2012年5月17日15时0分、2012年5月23日1时10分、2012年5月23日19时50分、2012年5月24日1时15分、2012年5月24日19时30分、2012年5月25日1时50分的11次《讯问笔录》,作为非法证据,在本案中予以排除。
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军华在2012年5月13日18时30分、2012年5月14日1时0分、2012年5月14日5时0分、2012年5月14日22时31分 、2012年5月15日2时10分被开始讯问的五次《讯问笔录》。
分析王军华《讯问笔录》可发现:第1次到第5次是连续审讯,第1次讯问4.5个小时,中间停2个小时,紧接着第2次讯问1.5个小时,凌晨1:00到2:30,中间停2.5个小时后紧接着第3次讯问2个小时,凌晨5:00到7:00,第4次审讯后不到两个小时紧接着进行第5次审讯,也是从凌晨2:00到5:30三个半小时。在这五天五夜中,珠海市对王军华采取“车轮大战”,安排多组审讯人员轮流审讯。疲劳战肉体折磨,是最高明确规定的刑讯逼供形式之一种。
这份5份证据,是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王军华进行长达五天五夜审讯,在其没有得到任何睡眠、休息,不能保证王军华吃饭、喝水、上厕所的情况下制作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本辩护人认为“不让吃饭”为本法条中“等”字所涵盖范畴。
另,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24小时必须送法定场所羁押。根据《讯问笔录》显示,王军华被抓后,2012年5月13日到5月17日,长达5天,审讯地点一直都在非法定羁押场所的的审讯室。脱离看守所的看管监督,为违法办案刑讯逼供提供了方便。到了5月17日,也就是拘留5天后才送至看守所。
上述五份证据,属于非法证据。
二、被告人王军华在2012年5月17日15时0分、2012年5月23日1时10分、2012年5月23日19时50分、2012年5月24日1时15分、2012年5月24日19时30分、2012年5月25日1时50分被开始讯问六次《讯问笔录》。
分析可见:第7次从凌晨1点多到6多,不让睡觉,连续审讯5个多小时。第8次讯问近5个小时后,仅仅休息1个多小时候,紧接着进行第9次讯问,连续5个多小时,不让睡觉。第10次讯问4个小时后,休息2个小时多一点后,紧接着进行第11次审讯,凌晨不让睡觉。
根据王军华反映,其被讯问了“几天几夜后,在一个深夜里被送到了看守所”,“从次日开始”,侦查机关对其“又进行了五个通宵的连续审讯,实际上又是个五天五夜的轮番审讯”。结合前法规定,这五份证据,同样属于非法证据。
三、王军华对违法审讯进行了书面控告。并已经向进行了陈述反映。反映多次遭受辱骂、恐吓、逼供。
根据王军华陈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还包括利用王军华的家人来威胁,如侦查人员吓唬称“要不要把你老婆抓进来?要不要把你儿子也抓进来?”“他儿子带到哪了?”“要不要给你看你儿子戴手铐的录像!”侦查人员经常使用“侮辱人格的脏言脏语”,辱骂王军华的父母。不但如此,相关侦查人员还拿着同案嫌疑人的笔录念给王军华听,要求王军华照着写;在讯问过程中,承诺取保候审进行诱供,等。
王军华可以提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符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提要件。王军华被非法取证的事实,需要当庭调查和结合审看录像,查明控告是否属实。根据“两高三部”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现特申请合议庭,法庭调查结束之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法排除上述11份证据,认定其没有证据效力。
此致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陈有西律师
周 葵律师
2012年12月17 日
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军华、王新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权益,配合查明真相,对指控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现申请通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院南海水产研究所相关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向贵院提交了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关于对“珠海市荷包岛及附近海域贝类养殖区用海赔偿标准评估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重新评估的评估意见》(2012.7.9)、《关于对“珠海市高栏港装备制造北区贝类养殖补偿标准评估报告”的部分内容进行重新评估的评估意见》(2012.7.9)。前述两份《评估意见》认定,军安公司在珠海荷包岛及附近海域片区的文蛤养殖亩产为0,在高栏港经济区附近海域(高栏港装备制造北区)片区文蛤亩产为85.2kg。
申请人认为:该等《评估意见》中存在诸多不合理性、不科学性,以及评估报告形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的地方。没有鉴定人名字、职称、没有重新出具意见的任何事实依据和理由。需要鉴定人到庭说明情况。为解决本案涉及养殖鉴定专业方面的问题,更好地查明本案事实,说明鉴定的方法和依据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通知参与上述鉴定的专家组出庭。本辩护人将根据庭审调查的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申请对该评估重新进行鉴定。恳请贵院同意在法庭质证阶段,传这些鉴定人出庭说明。
此致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陈有西律师
周 葵律师
2012年12月17 日
关于法人被告诉讼代表人、辩护人
参与诉讼活动资格异议书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军华、王新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合同诈骗、诈骗、非法采矿、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一审辩护人,现该案由金湾区人民公诉至贵院受理,贵院已向我们发出出庭通知。
我们认为本案被告法人单位的变更起诉和单位诉讼代表人确定,以及单位辩护人的指定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事实,现提出异议,请法庭予以重视,即行合议,并依法纠正。
一、金湾区人民擅自变更,撤回了对两个被告法人单位的起诉,未提交撤回书,也未修改《起诉书》,辩护人、被告人也未得到任何通知,开庭前未收到人民有关裁定。应当退回重新制作《起诉书》。(此节后来知道,广东律师收到两个法人被告的中止裁定,一个法人单位当庭裁定中止)
金湾区人民珠金检公诉(2012)0468号《起诉书》系2012年12月5日制作,其中除将被告人王军华等14名自然人列为被告人之外,还将被告单位珠海军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军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警盾实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且仅指定一名单位诉讼代表人。现人民将三个法人被告,变更为只起诉一个法人被告,即撤回了对珠海军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警盾实业有限公司的指控,但是没有提交撤回书,也没有告知当事人和律师。也没有重新制作诉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并记明笔录。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显然,变更指控单位被告,属于撤回指控(原指控军信公司、警盾公司涉嫌非法采矿、单位行贿犯罪),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提出,开庭审理期间口头变更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因此,人民撤回单位被告的起诉应当获得人民裁定准许,而相关裁定也应当告知辩护人。
二、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存在违法现象。
《起诉书》原指控三个单位为被告,却仅仅确定一名诉讼代表人,明显违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应当要求人民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案件材料反映,军信公司、警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许卫斌、陈文江,且其未被指控犯罪,依法应当由他们作为被告单位军信公司、警盾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同时,现被检察机关指定的单位诉讼代表人万菁,只是公司一般员工,从未参与公司管理,不了解公司情况。同时,系本案刑事证人,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和证明责任关系。不得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
显然,人民对三名单位被告仅确定一名诉讼代表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人民对被告单位辩护人的指定程序违法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被告单位需要委托辩护人的,参照本解释有关辩护的规定办理。”而该解释明确规定被告人在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人民才应当依据该解释第37条规定情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
委托辩护人,是私权范畴,公权机构不得代行。只有单位放弃、或者没有能力请辩护人时,才由公权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单位犯罪,需要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自行决定,且本案被告单位也不存在第37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在没有征询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意见的情况下,直接为被告单位指定法律援助律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单位律师作为有罪辩护,个人被告作无罪辩护,将产生直接冲突,严重损害单位犯罪个人责任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被告单位是否聘请辩护人的问题,人民应当征询被告单位意见和法定代表人王军华的意见,在单位明确不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人民依法指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上述问题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审判是否有效问题。特提出异议,请予合议研究纠正。
第一被告王军华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律师
第二被告王新华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周 葵律师
2012年12月17日
军安公司案件今日开庭审理
来源:ZHTV.com
[ 回复|追问 广东律师·广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