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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年初进入原公司(A),签订了劳动合同.五一期间公司又让所有员工重新签了一份.新的合同我签字了,但至今没给到我手里.我手里只有原来的合同.因为A有拖欠工资的情况,试用期三个月无医保,并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上医保.并且待遇什么的都不咋地.我在六月初向原公司提出离职.但是他们没有给批准.正好我家有事,我就请了一个月假(六月四到七月五).在端午节过后(六月17日)去另外一家公司(B)上班了,并且当天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原公司知道我在新公司上班.就叫我回去谈.告诉我,要给B公司发律师函,并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我肯定是不愿意回去了.拖欠工资我最恨!由于我现在拿不出来我已经申请辞职的证据.现在心里没底.不知道他们会怎么对付我.我现在还在长假的假期内,这对我又没有有利的地方?如果我要保障我的权益,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做?他们规定每个月15号发上月工资,到今天5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发.如果我确实没有办法保障我的权益,请问他们都会追究我什么责任?最严重可能造成什么后果?会不会影响我在B公司的工作,会给B公司带来什么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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