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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十月买了湘潭某楼盘,房屋面积130平米。因是首次购房,销售人员说如果现在买房可以在房交会备案,享受一个点的契税优惠。湘潭政策:10年10月以后的合同90平米以上的144平米以下收2个点契税,但是如果是在10月15号到10月18号的房交会期间内的合同90平米以上144平米以下房屋只需要交一个点契税。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在湘潭的时间比较紧迫,有尽快办理购房手续的需要。根据销售人员对于契税优惠的说法,于10月13日签订合同,并且办理了贷款。但是付款的时候,销售人员说根据房产公司规定,预收2个点的契税,多收的1个点契税到10年12月份退给业主。通过联系当时的销售人员,该销售人员说由于我是10年10月13号签的合同,不在房交会期间,因此不能享受契税优惠,所以多交的一个点契税不能退还。合同没有在房交会备案,前几天跟销售人员交涉的时候,我才通过销售人员知道这个所谓的备案,就是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必须房交会期间内。当初销售人员的承诺跟现在的结果不一致,我认为由于销售人员的失误,对我造成了损失。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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