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积分:0 | 经验:76681 | 发帖:8924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
三人合伙开办公司,其中一个股东冒充另两个股东签字(这两个股东当时并不知道贷款的事情,也没有写任何委托书之类的文件,都是伪造的.),以公司名义向宜昌市商业银行贷款,其贷出的款项也并不为公司所用.其贷款程序银行本身就有违规操作.现商业银行要求执行拘留这两个股东并要求其还款.本案当事人要求银行提供当时贷款合同,银行清楚上面的签字并不是当事人亲笔签字所以拒不提供.我请问下,在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要执行拘留等合理吗?
[ 回复|追问 四川律师·成都律师] |
·找律师?法律咨询?上中法网!cnLaw.net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