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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妈妈身体不适,到新乡和平妇产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老年性阴道炎。遂在该院治疗,期间妈妈还曾经咨询过医生病情,该院医生咬定不是癌症。治疗至10月份病情不见减轻,就到新乡市中心医院就诊,诊断为宫颈鳞癌,三期B,属于晚期。期间病人和家属都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请问我可以追究和平医院的法律责任吗?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具体应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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