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咨询 -> 法律俱乐部 -> 法网聚焦

克莉丝汀因网络流言蒸发上亿市值 起诉女大学生索赔百万

回复
  包楚英 包楚英律师(江苏-南京 资料 短消息 地区:上海-黄浦 2012-11-10 21:03:14回复 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头衔:法海游民
管理员
积分:146424
经验:190
发帖:55
注册:2004年2月22日
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向不实信息源头发帖者——一名上海女大学生网络商誉侵权索赔百万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案引发的社会争论:公民在网络发帖,其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网络上未经核实即随意发布的帖文越来越多,影响日益增大,上市公司作为特邀企业,遇到同类事件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都成为争论的话题。   一个帖文引发上亿市值蒸发   今年4月25日,上海一大学生在人人网上发布帖文称,“刚跟老妈打电话获悉,金山一家奶油厂被卫生局查封,里面的奶油都是用地沟油和外国的工业油制成的!克里斯汀(原文)、莉莲蛋挞等沪上特邀蛋糕品牌都从这家厂进货!!大家千万别吃了啊,昨天查出的,预计马上就要曝光了!!千万别买啊。”   其后,有关言论在多个社交网上被热传,而在微博上,更是被名为“新闻小兵曹文艺”的账号重新改写内容,以一种确定的口吻称“此事昨天查出,预计很快将曝光”,由于其微博账号自称是媒体人士,让不少网友信以为真。作为一家糕点上市公司,被爆有食品安全问题,而当时的大环境,正是多家特邀企业被揭发使用地沟油生产,民众对地沟油惶惶不可终日,这再次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结果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最初的爆料微博经数个粉丝较多的微博账号转发后几小时内便被转发13106次,评论近千条。   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在事发当初就曾致电克莉丝汀的有关部门,对方坚称网上的传言不实,并表示稍后会出正式的新闻稿回应。傍晚,公司在官网上发布正式声明,称其并没有向任何传言中提及的“金山奶油厂”购买原材料,也没有任何合作关系,并指“公司长期投入人力物力,严守食品安全,声誉来得不易,对于不经查证即随意毁损公司辛苦建立名声的谣言制造者,公司将依法律究责”。   随后,克莉丝汀选择向警方报案。而翻查股价记录,克莉丝汀在4月26日的股价下跌了2.92%,其后持续下跌。除此之外,当地各政府部门包括质检、工商、食药监等随即到克莉丝汀的工厂进行大检查,而不少消费者也信以为真,向有关公司咨询。根据其8月末披露的中报显示,公司营业额度虽然同比增长6%至5.95亿元,但受到经营状况及上市费用的影响,亏损1878万元,而去年同期纯利则是1694万元。   在庭审上,克莉丝汀的代表律师表示,克莉丝汀的经济损失由包括数方面构成:经营利润下降了900多万元,以及股价下跌等。由此索赔百万元,并要求对方在人人网及新浪网微博首页显著位置,发布不少于60天的声明。而在法庭主持的双方调解时,原告表示,可以减免赔偿金,但被告须在其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上宣读由该公司拟定的道歉函,被告没有接受。 草根帖文真的无需谨慎审核?   在庭审上,被告的代理律师称,被告作为普通人,其发言和公众人物发言是不一样的,“越是没有特邀度的人,审慎审核的义务也就越低,发帖时是不需要注意审慎审核的义务”。然而,其观点引起了网友的反。有微博用户评论称“不负责任的话说完了难道还要狡辩吗?”无独有偶,当日号称是媒体人的新闻小兵曹文艺在微博中称克莉丝汀(拓展选址信息)涉事地沟油时,也有不少网友在评论指责其只要打个电话就能了解真伪却“不尽核实义务,滥用社会信用”,认为其并不是一名称职的媒体工作人员。   有律师认为,合理框架下,侵权造成的伤害必须与赔偿相等同,形成对等。在克莉丝汀一案中,被告在没经核实的情况下,把道听途说的内容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其行为确实不妥,也对公司造成了实际的伤害。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网络上发布的内容,要求核实后才能发布,但并不意味着在网络上可以随意发布超过言论自由边界的言论。网络作为公共空间,并非个人日记,认为发布在网络上的帖文只是属于亲密朋友间的“私房话”,只是一厢情愿的看法。   联系到过去多个案例,如美尔雅诽谤案,去年一篇网络文章《杨闻孙,搞垮美尔雅的罪人》,称其涉嫌掏空美尔雅的资产,利用重组联合多方关系欲将美尔雅据己所有等,同样造成了公司股价暴跌,其最后审判结果,帖文的始作俑者同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公司的大度赢得的将不只是口碑   社交网络等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普通用户,甚至是昔日默默无闻的“草根”,也能因为一件事而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可以预见,日后类似的事件将会越来越多。而上市公司作为在资本市场上需要对投资者负责的群体,遇到同类事件的受影响程度会更大。对于网络上泛滥的不实信息,除了打击自身的信誉之外,更可能造成公司经营业务的困难,造成财产损失。   以过去的案例为例,美尔雅和克莉丝汀等上市公司都走上了维权的道路,也有更多的公司在澄清公告中声称要对不实信息保留追究的权利。对于大部分公司而言,其面对网络上的不实信息,大多采取澄清公告的办法,把真相摆在众人眼前,对于普通网友,极少会“法庭见”。不可否认,公司选择把事件诉诸法律,其必然已经衡量过会否胜诉。但应避免出现“赢了法律,输了形象”的状况。以香港某特邀公司为例,其公司自身一直在网络上被网友称为是为贩x洗钱而起家,该公司一直采取强势的态度,对网络上有关言论穷追猛打,对普通网友讨论甚至是发布有关信息的网站提起诉讼,虽然诉讼屡屡胜诉,但其公众形象却随着诉讼的增多而越加低落。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就认为,假若对方并非刻意针对企业,在对方消除影响后,事件就应该大事化小,不需要把行动升级。据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的统计,克莉丝汀事件后,在数百篇对庭审的有关报道中,不少媒体都认为,对一名学生无需穷追猛打。上海外国语大学公共关系学系主任纪华强就认为,作为消费行业,一反在店里的温和形象,而采取强势姿态,虽然能起到警示作用,也能为企业取回法律上的公道,但其自身的形象更有可能会被其强势动作而损害。他认为企业应该采用更温和的对话方式,把危机转换成企业宣传的机会。

 [回复/补充 上海律师·黄浦律师]
女,从事法律工作30年,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经济、刑事案件。现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2-11-10 21:03:14 顶部
陈奇斌
头衔:中级大护法
版主
积分:492431
经验:281191
发帖:17730
注册:2006年10月23日
陈奇斌律师(福建-厦门) 13720890151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可以积极处理
陈奇斌,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特邀律师。擅长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房地产...
2012-11-10 21:10:08 顶部
津律自嘲
头衔:中级大护法
普通用户
积分:496850
经验:262269
发帖:14591
注册:2006年9月3日
张立德律师(天津-河西) 15620803848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3楼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天津轩昂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在为当事人维权的过程中受到无数好评。
2012-11-11 10:09:03 顶部
赵世平
头衔:超级小法师
版主
积分:257103
经验:12857
发帖:3047
注册:2012年2月19日
赵世平律师(山东-聊城) 13963005261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4楼
赞成低调处理,低调反而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
赵世平,中共党员,专职执业律师,三级律师,现为本所合伙人、聊城市常务理事
2012-11-11 16:53:49 顶部
李广健
头衔:超级大法师
普通用户
积分:194813
经验:112178
发帖:6749
注册:2010年7月2日
李广健律师(浙江-湖州) 13645727755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5楼
企业家就是企业家,业主就是业主。
不仅仅只是律师——江南第一才子李广健特邀律师李广健律师简介:复合型多技能法律人才,中国特邀律师,浙江著名律师...
2012-11-12 20:30:44 顶部
8621352
头衔:初级大法师
版主
积分:64396
经验:20053
发帖:2314
注册:2008年11月14日
周杨辉律师(湖北-十堰) 13997833285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6楼
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就不为过。
周杨辉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70306118502,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会员。有十三年法律工作...
2012-11-12 20:52:46 顶部
冯玉辉
头衔:法律学人
普通用户
积分:9837
经验:4502
发帖:116
注册:2012年10月2日
冯玉辉律师(山东-济宁) 18653731536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7楼
身正不怕影子斜,一个学生也没特意诽谤,正如文章所说,企业应该抓住机会正面宣传自己,变不利为有利才为明智---
法律的精髓是公平、正义,律师的天职是在法律范围内使当事人利益化!本律师工科学历、文学学士、法律硕士,致力于...
2012-11-12 21:27:22 顶部
何易
头衔:超级大法师
普通用户
积分:260339
经验:53702
发帖:5864
注册:2010年12月20日
何峤巍律师(北京-朝阳) 18710111423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8楼
我也赞成低调处理。妥善解决,就好
何峤巍,女,北京中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工程师、九三学社社员,从业十余年。现担任多家国企、私...
2012-11-18 21:19:37 顶部
杜俊明
头衔:高级大法师
普通用户
积分:158755
经验:29895
发帖:2905
注册:2010年8月10日
杜俊明律师(吉林-吉林) 18604477638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9楼
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
杜俊明律师,1963年6月13日出生,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专业和会计专业,管理学学士学位,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部主...
2012-11-19 18:32:30 顶部
123.182.159.*
头衔:
普通用户
积分:-860518
经验:-312102
发帖:-5018
注册:1997年2月2日
 资料   短消息回复 编辑 删除 引用 第10楼
不错的文章,内容点石成金.禁止此消息:nolinkok@163.com
空气胶管 http://www.motianjiaoguan.com
暂无
2015-10-7 10:51:29 顶部
 快速回复




高级回复
路过支持 ←免打字快速回帖

手机法网,回帖更方便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  ·南京中小企业法律服务  ·江苏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君然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
    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7楼 021-50499536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 (上海-静安)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6楼 02134618829
·上海市国威律师事务所 (上海-静安)
    延安中路955弄14号 021-62793718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
    上海市浦东南路1036号隆宇大厦803 021-58883253
2015-10-7 10: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