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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日,原告人自己开车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需交押金3万,在8月22日向第三被告暂借人民币壹万元,原告人在8月23交于温岭市箬横交警(有交款时的发票为证),后还款时,因二、三被告远在云南,电话联系后,第三被告同意交于其妹夫江志福(松门镇远景村人),并写了收条(有收条为证)。2011年10月11日,原告人要求和第三被告人结算清楚帐上来往,第二被告人就非法开打砸原告人家厨房门窗,并且第二、三被告人冲进原告人家中开始打砸盆、碗、微波炉等厨房用具,第二被告人按住原告人殴打,锁住喉咙,原告人在无奈之时,顺手拿起放在煤气灶上的菜x划了第二被告人手腕上一x,(原告人纯属于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对正在进行行凶、x人、抢劫、强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原告报警,松门民警到场后,作了取证,拍照(有照片为证)和原告人自已也拍了照片(当时拍照为证),原告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民警,家属和朋友的劝说下原告同意调解,并告诉民警再也没有下次,第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元,并签订调解协议书,之后一年期间第二、三被告不断寻衅滋事,原告每次都电话告之办案民警松门吴健,该一片警也去警告了第二,三次被告人(第一次砸原告人门窗玻璃在1996年,第二次砸原告人门窗玻璃在2011年10月11日)。
2012年8月19日上午,第三被告人又在谩骂、毁谤第一原告人,辱骂第二原告人,在原告楼下大声扬言,恐吓二原告人家庭成员,如在松门街上遇见就收拾二原告人家庭成员性命!第一原告人刚好从外面办事回来,在河头菜场门口碰到第三被告,问她为什么原因在谩骂;第三被告人就打电话叫来第一、二被告人到河头菜场,第一、二被告合伙狠命欧打原告人,第一被告人用砖头敲打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头部脑积液、耳朵失聪、脑震荡、头面部皮肤裂伤(有医院住院病历为凭证)、外伤性耳聋温岭华信医院,温岭市人民医院各项检查报告及浙江省中医院各项检查报告和温岭市鉴定结论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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