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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申请宅基地需集体组织决定?

  网友 来自:北京-海淀 回复 发帖回复 收藏 楼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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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判决书 2012海行初字第00100号 原告:xxx,女......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原告不服被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证据《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东升镇政府:你镇申报的小营村村民xxx申请宅基地有关材料收悉, 鉴于东升镇政府和小营村委会均不同意村民xxx申请建设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经研究,该申请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批准。) 经质证认为。原告提交证据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确认事实如下:2007年12月原告向东升镇小营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2008年1月16日,小营村村民代表 大会表决不同意其申请。2008年2月1日小营村委会出具审核意见,不同意原告申请宅基地,同日东升乡政府出具审核 意见:同意村委会意见”。2011年8月25日,海淀区国土分局出具审核意见:“经初审该宅基地申请未经村委会及乡政府 通过,建议不予审批”。 2011年9月2日海淀区政府出具审批意见“同意国土分局意见”。 2012年2月20日海淀区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于2012.3.13日送达,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农民住宅用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 民 政 府批准,海淀区政府有审批职责。 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 员 会经营、管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 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依据上述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使用宅基地事项的相关规定,村民申请需由 村民自治组织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原告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不同意原告申请使用宅基地。东升镇政府出具了“同意村委会意见”的审核意见,据以上村民自治组织的决定及 镇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海淀区政府针对原告的宅基地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审判长 孙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本人认为:1《不予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法定形式----------撤销 2 .审理行政许可案,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3、行政法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可做为判案依据使用。 4、黑体字是法官 ------歪曲制造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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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6:00:24 顶部
赵世平
超级小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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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12年2月19日
赵世平律师(山东-聊城) 13963005261回复 2
区政府不予许可的决定依据村委会和镇政府的意见作出,因此只能对区政府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代替区政府做出实质性的许可或者决定性裁判,因此,就本案大的方面看,本律师认为基本没有问题。鉴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当改变一下思路,在案由的确定和诉由的安排上认真斟酌一下,请富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把把关。具体事宜,由于看不到详细的证据材料,更不知道具体的内幕详情,不好盲目做出判断。另外,认为,《不予行
·赵世平,中共党员,专职执业律师,三级律师,现为本所合伙人、聊城市常务理事
2012-10-19 17:02:22 顶部
蹦六儿
法海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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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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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根子还是在村委会和镇政府,主要在村委会那里。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我认为.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暂无
2012-10-19 18:29:01 顶部
朱景慧
法律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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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31424
注册:2013年2月14日
朱景慧律师(山东-临沂) 15863916118回复 4

本案的根子还是在村委会和镇政府,主要在村委会那里。
·朱景慧律师简介 联系方式: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
2017-9-8 11:07:09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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