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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祖父母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生两子,伯伯和我父亲,祖父和父亲做瓦工,上世纪六十年代盖了三间瓦房和三间草房,因伯伯只是种地糊口又是孤身一人.就分了一间草房给他住.1988年爷爷去世,1991年我父亲去世.奶奶由我们提供生活来源.我是奶奶唯一的孙女,是独子.2004年七十多岁的伯伯进了乡敬老院,九十多岁的奶奶完全由我们赡养送终2005年.伯伯2007年在敬老院去世,后事都是我们在敬老院料理的.当时,敬老院院长骗我们说,以后如遇拆迁,他们敬老院不来拿一根草一个棍儿.但是现在拆迁了,伯伯的房屋产权三十多方所有补偿全让乡政府拿走.奶奶还有两间未倒的老瓦房五十多个方被偷拆后,几经周折才给了我二十几个方的补偿,因没产权证,1984年的房屋产权登记上只在爷爷的名下记了二十多个方,还有三十多个方误记在伯伯名下.也就是说伯伯名下记了两笔,共六十七点几个方.但目前这误记在伯伯名下的三十多方既未给我继承,又没给敬老院.只是说由政府收回.请问这误记在伯伯名下的方应该给我继承吗?另外,伯伯自己的三十多方房产原是爷爷分给他住的,应该由我继承还是敬老院拿走?121.23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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