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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蜜特维权难难如登天 逢春节发旧帖帖意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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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资料 短消息 地区:山东-聊城 2012-1-22 17:40:54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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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蜜特维权难难如登天 逢春节发旧帖帖意今年
——下帖为去年除夕夜所发。再发今意同前且更甚!……
鲁蜜特除夕夜挥泪话冤情
仰天长叹!潸然泪下。快九年了!鲁蜜特的企业维权之诉,从聊城、省城到北京,两案原审、终审、再审,申诉再审、至今尚在默拖中……
漫漫诉讼路,九年泪同行!……
本欲自禁言,话却在舌前,一吐为快说冤案,泪凝此篇:
本文发表于2011年2月2日除夊之夜。辞旧迎新传统隹节之际,万家灯火,举国欢乐!……。此的此刻,弱势群体鲁蜜特,却因2002年6月的一次突如其来的非法断电、所导致的2720多万元财产损害,致其经济枯竭、停电停产延续至今。上百名职工生计艰难、如坐针毡!…… 诉至维权,三次妄裁、四番错判,遙遙无期拖延!……万般无奈,多年累积的冤忿之情如决堤之水倾泻……哭述——
概述、点述、简述、分述、详述、另述。一哭概述归纳述、二哭点述最高法、三哭简述十连不、四哭分述列观点、五哭详述投诉书、六哭另述说例由?……
哭述一、概述: (一)
维权路上难亊多,八年官司有几何?
关关难过总得过,苦在其中对谁说?
唯盼正义终可至,不料妄裁生新错!
天若有情天亦悲,泪飞顿作汇成河……
(二)
违法断电、侵害财产,司法技术鉴定确损二千七百二十多万!
企业维权、诉讼八年,两案两审申请再审官司拖延至今未完!
毁牛赔鸡、荒谬至极,多位法官违法违纪错裁妄判有法不依!
举报过万、山东高院,熟视无睹麻木不为袒护包庇竟然不管!
(三)
一评议,口未开启泪欲滴,一部罕见冤情史。非法断电,造成损失:三千万元计!
二评议,企业遭此致命击,残局一发难收拾。山穷水尽,一片狼藉!百多职工泣!
三评议,鲁蜜特厂已努力,补救措施俱落实。多方协商,终没一致,无奈打官司!
四评议,起诉七日应受理,七个月后才完毕。半年审期,双岁超逾,另案亦如此。
五评议,有法不依和稀泥,无据定责打板子。睁眼瞎断,荒谬至极,毁牛判赔鸡!
六评议,显失公正太离奇,自从盘古开天地。当属特例?实难服气!誓言告到底!
七评议,申诉久拖无消息,举报万次似儿戏。违法违纪、十大问题,依旧未处理。
八评议,互联网上觅知己,寻求关注与支持。总而言之,言而总之,维权未穷期!
九评议,幽梦飘然乘风去,霄宫呈状听帝旨:公平正义、天条天律,天地一体矣……
哭述二、点述: 最高胡越法官违规妄裁驳回再审合法申请
——驳:最高(2009)民申字第1717号案承办法官胡越的违规妄裁之词。
首先,该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的规定,无视本案原审承办法官耿建,在前案一审过半后(一起纠纷引发两案)已被申请回避。本案复又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的违规事实,且该事实直接影响了合议庭的正当性、合法性。本案原审判决结果在终审判决中获得维持。再审立案审查中,胡越法官以前两审中的本不能成立的事由作为依据裁定驳回,显然是违法的。程序违法之前提决定了其他一切的合法性无从谈起。2010年3月15日,我厂对该裁定提起申诉至今未果。
其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20行:“在库存产品等损失得以赔偿后,就饮料厂停止经营六年后的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报废、企业利润、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另行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此说对否?
事实是:2002年6月28日断电、随之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7月23日诉至原审。两审终结并执行完毕已是4年2个多月后的2006年9月30日了。冷饮行业季节性強,惜时如金。4年多久拖原因为何?我厂因违法断电遭受毀灭性惨重损失实处经济枯竭、无力作为的状态,供电公司凭借強势实力恶意缠讼,原审怠拖、一拖再拖。我厂的设备、制冷糸统内,因久浸于盐水及氨液(无法维护)的高腐蚀中,损毀严重已全部报废。另计其他损失,经原审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共计损失2514.69万元(不含前案司法技术鉴定损失205.3883万元)。我厂基于筹措诉讼费困难等因索的考虑,决定了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求。
依据双方纠纷引发两案的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违法断电、财产侵害的法律事实,以因果关糸法则及相关法条而论,此所导致的财产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原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上数第8行:“本院认为,虽然供电公司中断供电行为至今已经六年多,但饮料厂在本次诉讼中主张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本案终审,山东省高级人民(2009)鲁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中,在3至5页引述了前述原审本院认为后,于第6页上数第3行:“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显然,旣然是违法断电所导致的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依法维权索赔,于情有理,于法有据。2514.69万元鉴定损失及其中本案我厂所主张的1600万元赔偿损失的产生与供电公司违法断电的行为确有必然的因果关糸。此一毀灭性损失(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毁坏)致使我厂失去了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能力,进而,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拾,八年多停电停产至今彻底断送了我厂。胡越法官依据“这部分损失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句判词,草率裁定我厂向供电公司主张1600万元的赔偿责任,没有亊实和法律依据之说无疑是错误的。“应当、不应当”的裁量依据,只能是事实与相关法条。谬误偏袒的判词,明眼人皆可看得出。可想而知:遭受致命打击失去经营活动能力的弱势群体,还能有多少“来的及”采取的适当措施吗?
再次,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19至20行:“饮料厂在停电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通观本案两审判决书,其中只字未曾提及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问题。据此语,说明胡越没有调卷审阅,若阅卷绝不应有以上裁语。请问,胡越法官依据什么作上述之说呢?只能是主观臆断无据妄言。
亊实是:断电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我厂竭尽全力,倾其所能,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已尽了自己的努力。及时采取了多次寻求协商供电、密闭库门保温、租库倒货、降价促销(产品入库孔进出)减损、筹款等适当、合理的措施。采取糸列适当措施可谓到位、到家。翻开两案卷宗,答案即可一目了然。卷宗内有一份《我们还能做什么》经质证的陈述材料及其多份相关证据材料,足可证明该事实。此应为两案判决中,未曾提及我厂没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问题的缘由吧。
至于没有及时补交电费恢复饮料厂的经营活动一说,更是无理妄言。我厂当时帐户无钱,虽多方筹措,但因断电影响而无法借到。断电后冷库门必须密闭,冷冻产品因其硬度不够而停止对外销售。因事先未接到停电通知,未能对冷库预先加大蓄冷,断电导致供冷停止,库冷流失迅速,致使库温回升。随之而来的是全部冷产品软化、变形、塌垛、化失。此毁灭性、致命性重击,置我厂于尽粮绝的境地。从而彻底丧失了电费和违约金的交付能力。所以,造成我厂未能补交所欠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在供电公司,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两案原审接受双方申请,曾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做了三次司法技术鉴定并予以采信。前述情况可谓一清二楚。同时,在弾丸小县内,停电、停产的讯息迅速扩散,很快人皆尽知。负面影响很大。此时,因国家入世,农信社(我厂在该社开户贷款)信贷投向调整:对中小企业全部停贷并分批压回原贷款(证实该情况的农信社文件,前案终审开庭中,我厂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当庭呈交孙英审判长入卷。)。贷款投向转为农业、农村、农民。我厂用作流动资金的部分贷款100多万元已于2001年底还付。依约、依惯例于2002年1月3-5日农信社放贷。后因前述贷款投向调整而暂停。此时若再贷款,短期内几无可能。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筹措资金因停电效应亦非此前。经多方联糸一无所获。对此,我厂已详尽陈述并有证据证实。
此时此刻,面对违法断电导致的上述情况,供电公司理应接受我厂的协商交费意见,合闸供电,以免国家财产扩大损失。若此,可谓举手之劳。然而,该公司供电所所长李家顺竟然说:“少一分钱也不送电!”。我厂从邻居农村临的接入的照明电(用作密闭冷库门等补救措施之需)亦被強行掐断。供电公司此种极端行为、霸道作风、漠视态度、见死不救坐视损失扩大的问题,难道秉公执法主持正义的法官竟然忽略、不发一言!反而在受害者伤囗上撒把盐、鸡蛋里挑骨头,无故加之、“莫须有” 再演吗?此何使然?是什么神力驱动呢?
一言概之:断电后未能及时补交电费恢复经营活动的责任并非我厂。依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我厂有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四,该裁定第2页上数第9至15行:本院认为,2002年2月至6月28日,饮料厂因欠缴该期间电费,被供电公司中断供电,饮料厂违约在先。因未履行通知义务,供电公司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案中已判决供电公司对饮料厂库存产品等损失承担60%(979425.74元)的赔偿责任,饮料厂因拖欠电费、违约在先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饮料厂申请再审称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缺乏亊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我厂无法接受。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应二字的含义作何理解?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我厂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就是欠电费及滞纳金,依规判交并加罚,如此而已。欠交电费,法律也沒赋予供电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即可断电的权力。供电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中止供电就是违法。对此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必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两案原审、终审及本案再审,违背客观事实和基本法理,将供电公司的违法断电分成两段,即断电前没有告知是违约,断电后是合法,我厂不及时补交电费、滞纳金,依规判交判罚,再违规加罚千分之一(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我厂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后,重打40大板(承担40%的责任),罚外加罚,双重惩罚!对此,胡越裁定为客观、合理,符合法律规定。
咄咄怪事,大谬不然!令人发指!!这种阉割合同法、挖空心思、歪曲法律、和稀泥、无据定责乱打板子的做法,在中国司法审判中实属罕见。
依法,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违法断电损失,经两案原审委托所作司法技术鉴定并经两案两审采信:2720.0783万元。试问:如此巨额损失,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荒谬至极太离奇!普天之下岂有此理?仰首问蒼天!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最后,再次简述:两案瑕疵多多、十连错 !请你摸摸心口窝,想想到底为什么?!(略)见哭述三简述或哭述五、详述。
注、另见:《最高胡越法官清清楚楚违规妄裁明明白白知错不改》,谷歌搜索,百度一点、鲁蜜特,看看说了些什么?……
哭述三、简述: 瑕疵多多、简述:十连错 !
(一)、聊城市中级副院长王尹宗,违反最高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诉讼中的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期间接受其法人代表及法律顾问“看望”。
(二)、聊城市中级审判员耿建、胡洪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
(三)、聊城市中级审判员胡洪建,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规、违纪,掩盖上述违法行为。
(四)、聊城市中级审判员耿建,违反民诉法关于审限的规定,一审6个月审限,在未经院长签批及未向高院报备的情况下,(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亦历时2年零51天。
(五)、聊城市中级审判员耿建,对我厂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六)、聊城市中级审判员孟凡利,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受理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七)、聊城市中级审委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当事人要根据各自违约的程度,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各自向对方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公然制造错案!……
(八)、山东省高级上述两案二审承办法官错误适用法律,对原审错误不予纠正。原案申请再审并草率驳回,致使终审以妄判而结。
(九)、山东省高级纪检组、监察室,在所属及本院法官严重违法违纪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置受害人多年来上万次投诉、最高55次回复:将该案转交省院调查核实于不顾,姑息包庇、不查处,不作为,失职失责……
(十)、最高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规妄裁,驳回再审合法申请。详见哭述二。
哭述四、分述: 不服判!究其缘?两案观点我之见
2002年6月28日,受害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企业权益,经协商未果后,于同年7月23日,受害人依法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分称原案、本案)。
原案,审理确认了违法断电事实,两次司法技术鉴定结论确损2053883元。一审判赔:954923.94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变更赔偿款为979425.74元(与电费相抵后,赔偿款768243.32元由过付给了债权人)。受害人申请再审,被山东省高院通知驳回。
本案,司法技术鉴定确损2514.69万元。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申请再审,亦被最高裁定驳回。
一场侵害财产纠纷所引发的原、本两案,原审经三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作鉴定确损(两审均已采信)2720.0783万元(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远大于此。)。
原案审理之初,受害人因受违法断电所致,遭受毁灭性、致命重击,全部产品及冻存原料化为乌有,山穷水尽、彻底失去了重新启动的能力。此时该案若速审快结或获支持先予执行部分赔偿款,用于启动生产经营,损失势必减少。不会引发本案及现今残局。恰恰相反:原案拖延、怠判,执行完毕已是四年又两个月之后了。时间就是金钱,企业惜时如金,却怠讼年复一年!慢慢来!……
依因果关糸而言,前述侵害财产所导致的扩大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八年多来,企业停电、停产至今。在此期间,受害人倾其所能、全力补救,工作到位、到家。然而,终因财力枯竭,难解緾诉、怠讼之困,马拉讼官司八年多,损失扩大一发不可收失。企业早已实处破产状态、上百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望。生存艰难形如倒悬……,感同身受者,不难理解受害人倾吐冤忿的不尽之言……。
上述事实,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侵害一头牛,赔偿一只鸡。普天之下岂有此理?此如:凶手重拳将人打成植物人,仅作象征性简单医疗后,即可脱责。此后生存所需、所有一切,概由受害人自负。此可有法可依?能说的过去?
拍案问苍天!天下竟然有此错判!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我之见,分述以下如是说: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
观点五、两案两审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
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再罚,双重加罚!重打40大板(40%)!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
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
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
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
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如此扯淡!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
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竟然是非不辩!公然妄判!!
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
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
断电损失2720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
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
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断电后的八年,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
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
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2年又3个多月。
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
观点十五、造假!太不象话!!
聊城中级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造假!这算啥啊!!
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2年零51天。
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时2年又3个多月后本案历时2年零51天。屡谬不然!感叹!!只有感叹!!!……
观点十七、马拉讼、逾八年!
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4年2个多月。本案2009年4月3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逾八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
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
聊城中级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
聊城中级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本案受理、立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审限高达29.4倍之多。
观点二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
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
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
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
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
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
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回。
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
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上万次投诉举报、最高立案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
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
最高立案二庭胡越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规定,驳回本案申请再审违规,应依法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本案。
观点二十六、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
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打八年!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
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应该勇敢面对,侵害者赔偿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怎么办?
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
6.28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
观点二十九、心如x绞,欲哭无泪……
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八条冷饮生产线,10几个省市140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x绞,欲哭无泪……
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
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提请评议,意欲讨个说法。
哭述五、详述: 瑕疵多多、详述:十连错 !
2002年6月28日,申诉人被本县供电公司违法中断全部供电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经协商未果后,为维护企业权益,申诉人于同年7月23日,依法诉至聊城市中级(分称原案、本案)。在长达8年多的诉讼中,两案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妄判、错裁,拖垮、断送了企业。致使申诉人132名职工全员下岗后痛失复岗之可能。生存艰难!如坐针毡……
一 、王尹宗副院长在两案审理期间,违反最高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法律顾问会面並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看望”。
2002年8月份以来,由聊城市法治办一位孙姓领导引见,被吿法律顾问多次和王尹宗会面密谋。2003年11月间,王尹宗因眼疾在北京住院,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致使该案审理阻力重重、久拖未果。申诉人查明事因后,于2004年3月16日,向聊中院寄报了请求王尹宗回避的申请报告(该报告附后)。同时,分别向市委、市人大、市政法委及中院各位院长作了投诉。对此,原案前期主审法官耿建代表院方作了回复(04年4月6日第三次开庭前,在第八审判庭,原审判长牛廷彪副庭长,申诉人法定代表人赵振元和诉讼代理人赵学义在场。):“你们反映的问题,市里领导有指示,院里领导很重视,由呉声院长接替王院长分管本案。”
二 、原案,即、(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于2002年7月23日受理并随即立案,2004年10月27日判决。审理时间长达2年又3个多月(委托的司法技术鉴定,依规一般案件25个工作日结案,疑难案件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结案。原案为一般案件,实际占用鉴定时间3个月。)。此一审限超期问题的处理,既无院长签字延期,超过若干个法定审限后,亦未向省院报备批准。严重违反了民诉法及相关审限规定。
三、原案原审主审法官胡洪建(约在04年7月底8月初接任)空穴来风,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假裁定在终审判决书中显示的落款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法官造假,太不象话。
四、 2003年2 月21 日,申诉人向原案原审前期合议庭递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聊中院(2002)聊中法司鉴技字第46号司法技术鉴定书已确损2053883.00元。庭审中,被告违法断电的事实已确认无疑。案件法律事实及财产损害证据可谓铁证如山。
申诉人糸季节性冷饮企业,惜时如金。若依法获得支持,执行部分资金用以启动生产,其结果:此后绝对不会造成2720多万元损失、直至彻底断送了企业。对此,作为时任主审法官的耿建和分管院长王尹宗,应负有不可推缷的失职不作为责任。
五、本案,即、(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起诉之初,依法本应7日内受理(立案)完毕,最终竟然耗时206天。超法定期限高达29.4倍之多。
2006年9月30日,申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以特快专递详情单为据)。法官孟凡利借故推拖,久拖未果。申诉人据理力争,电话、面求,无数次催促,直至信访、人访,组成上访团赴省院集体上访。历经百折,耗时89天后,于2006年12月27日,孟凡利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不给裁定书了。”(此前,孟和刘延新庭长驱车到申诉人上级主管部门县粮食局,面见局长游说撤诉、破产遭拒。此一节外生枝画蛇添足之举,受被告驱动为其代劳作说客之嫌已显现无疑。)。沒有裁定书,按程序无法提起上诉。显然,孟欲切断诉讼之路。无奈之下,申诉人加大上访力度,持续分组到省、市人大及党政司法部门上访……。2007年2月7日,耗费130天才拿到了不予受理裁定书。申诉人据此上诉,省院(2007)魯民辖终字笫42号《民亊裁定书》,撤销了聊中院(2007)聊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受理该案。此可证明:聊中院所作裁定确为错裁。
2007年4月17日,申诉人收到了本案受理的相关材料。屈指计算,足足用了199天。第206天,终于接到了正式立案的材料。依法7天应办完、实际拖了近7个月!期间状况多多、波折连连,一言难尽……
六 、本案于2006年9月30日正式提起诉讼,2007年6月4日首次开庭审理,2008年11月13日一审判决,历时2年零51天。去除立案及鉴定时间,审理期再次严重超限,不知耿建法官作何解释?!诉讼难!难如登天!身临其境亲历官司方知此言不假。
七、耿建法官作为(2002)聊民二初字第101号案的主审法官,该案自2002年7日23日立案后,五次开庭审理,马拉松式审至2004年7月23日,在该案分管副院长王尹宗迴避后,耿亦回避。
然而,在(2007)聊民一初字第22号案审理中,耿建法官出任审判长,并兼任主审法官。合议庭内,两个重要职务集于耿建一人之身。本案原审亦同原案原审,均延宕、怠拖,耗时2年多。结果是:双双妄判、成为错案!!
同一起纠纷引发的民事案件(原案及本案),前已迴避,后又复任主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 最高人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等相关法规而论,这显然是非常错误的!耿建法官本应继续迴避而未迴避。此一程序违法,就实际效果而言,对原、本两案的公平、公正审理所造成的直接影响,不言而喻,可想而知。
八、 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査询。公然袒护违法违纪。
七年多来,申诉人对上述问题,一直在执着的依法进行信访投诉、举报,逐级上访控告!2009年5月至今,已向最高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了85次举报材料。该中心已先后55次回复:该案受理后依规已转交山东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并曾数十次特别提示:若查询或反映新情况,可直接与其联糸。遵此回复及提示,申诉人当初曾多次拨打电话及发送电子信件与省高院联糸,此同前述多年投诉,均未获回复。
无奈之下,申诉人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鲁高院、聊中院监察室逐日提交(后改为每日两次提交)《举报、查询记录》。该记录,就实质而言,集查询、举报于一体。因为:申诉人每每提出查询请求之后均附有举报材料原件。这在实际意义上形成了连续性不间断天天举报。如此计数,截止今日,已向省市、最高、全国人大等相关部门共举报、查询了13559次。另加:向最高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发送的85次举报材料,此前多年来的信访(一信多投)、上访(省市多次及五次进京上访)投诉及控告,累计至少在百次以上。目前总计多达13459次投诉及举报,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此乃咄咄怪事!非常令人不耐!!省、市麻木不仁、漠视群众意见,袒护自身违法违纪的原则性问题,是何等之甚!此可堪称罕见!!
究其原因,内在缘由为何?明眼人皆可一目了然,可想而知。人若念及于此,凡有正义感者,不能不摇首叹息……忿忿难平!!
冷饮生产企业的特点季节性很強,一年半年闲。惜时如金即因此。申诉人被“虎” 咬成致命性、毀灭性重伤后,带伤求生已逾8年!惨甚至极!!情何以堪?!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子,延宕、怠拖8年多,错裁、妄判,断送了一个厂。
苍天在上,公理何在?!!!……
怒发冲冠!拍案长叹:上述种种,是何等令人难以置信!可却绝对属实!13559次投诉、举报,省、市置之不理!频问缘何?该作何说?!两院就是不说!!
一言概之,说白了:举报人的对手“电老虎”,太厉害!太有钱了!!逐一打点逢关必克,神功驱动,战无不胜!不是吗?若要人不知,除非已莫为。终究纸里包不住火!待到东窗亊发,水落石出、大白于天下之时!即是两案两审缘何怪亊连连,怠拖、枉法、七度妄判、错裁,其症结昭然于世之日!!
九、山东省高院的原、本两案二审中的承办法官,在认定亊实责任及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上,申诉人在两案上诉书中已详加陈述,并在本案再审申请、申诉书中亦已述及。简言之,基本上是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甚至是不顾事实、不辯是非,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
审查原案申请再审的法官,审査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此外,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受害人13559次投诉举报、最高受理后数十次回复、已转交其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真乃咄咄怪事!……
麻木怠惰、不作为?袒护、包庇?另有阴情?缘由为何???
十、最高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规妄裁驳回本案再审申请。详见材料一。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这起长讼八年至今未了的官司,瑕疵多多、错错相连,误裁妄判,是一起典型的错案、冤案。依据错案必糾的原则,已请求最高更裁、提审或指定审理该案。然而,时逾半年至今未获回复。
申诉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一年二月二日
哭述六、另述:(附)
关于对王尹宗副院长请求诉案回避的申请报告
聊城市中级人民:
2002年7月23日,我厂诉高唐县电业公司违法停电造成损失一案,久拖未果,且遥遥无期。为此,特申请案件分管副院长王尹宗实行回避,理由有四:
一、容许铁案缠讼,坐视巨大损失。
被告违法停电早已当庭确认无疑,损失情况,中院【2002】46号和【2003】53号鉴定书铁证如山。鉴定书认定损失之外的损失,仅按03年一年的扩大损失计损逾500多万元。被告无理缠讼,巨额损失继续扩大,令人触目惊心,王副院长容许、坐视!不作为太甚!!
二、拒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尽快结案”的指示于不顾,我行我素,继续拖判。
我厂三份情况反映和二份汇报材料寄送王副院长许久未果后,于03年11月12日、12月8日、12月15日三次向市政法委申长海书记汇报案情。据申书记讲:“我已向王尹宗讲了,要求他尽快依法公道的把案结了。”然而,时至今日,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三、结案答复“很快”!遥遥无期拖起来。
03年12月8日,我厂法人代表赵振元在中院接待处拨通王副院长的电话,要求面见遭拒。12月15日,申书记给王副院长打电话后,王接见了赵。结果发现王对被告方很有倾向性,当赵提出了尽快依法秉公结案的请求后,王副院长明确答复:“很快”!可是屈指三个月有余,何时判决,仍无讯息。
四、究其原因,耐人寻味,令人费解……
什么原因导致王副院长如此强烈的倾向性呢?据悉,由市法治办一位领导引见,被告一年多来,多次找王副院长私下活动。如03年11月间,王副院长因眼病在北京住院,被告法人代表周正伦和法律顾问专程驱车进京看望了王院长……。“看望”效果非常明显。本案讼期推拖,一拖再拖,依旧未果。“很快”之诺,作何理解呢?
事实是永恒的证据。按法定程序当庭采信的证据可信?还是偏信私下“活动”时的谎言(摆不到桌面上的无稽之谈)?案依何判呢??
鉴于上述情况,我厂认为:问题的症结所在昭然若揭,为求得本案尽快公允结案,特提本申请。
当否,请批示。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2004年3月16日

119.189.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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