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审结,唯冠公司胜诉。这意味着,一直以来,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IPAD商标行为将属侵权。
该案是国内最引人注目的知识产权案之一。该案争议的商标转让协议系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于2009年12月23日签署,该协议所涉及的转让商标共10个,其中包含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第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IPAD注册商标。
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注册号第1590557号“IPAD”商标、注册号第1682310号“iPAD”商标专用权归苹果公司所有;并判令唯冠公司赔偿苹果公司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人民币400万元等。
深圳中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该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近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下称IP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由两原告承担。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要商业获取他人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唯冠公司律师表示,唯冠公司已开始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据了解,目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并将于近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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