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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据实论两案,鲁蜜特简言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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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资料 短消息 地区:山东-聊城 2011-12-6 14:21:32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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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据实论两案,鲁蜜特简言列观点:
——聊城中院王尹宗、耿建、胡洪建、孟凡利、山东高院孙英、邱建坡、最高胡越等多位法官违法违规违纪办案纪实。
鲁蜜特九年官司至今未了,聊城→省城→北京、中院→高院→最高院。缘何不肯服判、息诉?欲闻其因,请阅以下观点:
观点一、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两案两审所确认的违法断电亊实,即、两案两审生效判决书认定的违法断电法律亊实。据此可谓:两案两审违法断电确认无疑。
观点二、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两案原审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所做的两份司法技术鉴定书确损2720万0783元(充分证据证实实际损失远大于此)。可谓:断电损失司法鉴定铁证如山。
观点三、依据法条应赔损失。
观点一、二之亊实,依据电力法第59条、合同法第113、180、182条的法条规定,侵害者应对受害人给以相应赔偿。
观点四、两案两审的判决结果如何呢?
原案一审判赔743741.52元、二审判赔768243.32元(扣除电费);本案两审皆判驳回。原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053883元,本案鉴定且采信损失25146900元。确损与判赔数额悬差如此之大,何以令人服判?!
观点五、两案两审认定责任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
有法不依,和稀泥、乱打板子(四、六分责),故意制造错案!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观点六、受害人何之过?
欠电费。赔款判抵欠。滞纳金,依规罚。如此而已。罚外加罚、再罚,三重惩罚!重打40大板(40%加责)!视合同法第120条为何?法官执法违法!量非不懂!是何驱动?!耐人寻味!!……
观点七、滞纳金违规罚,两审法官睁眼瞎判!
滞纳金时规千分之一至三,居民户为千分之一;企业户当年部分为千分之二、跨年度部分为千分之三。受害人为企业当年欠费户。一审按千分之三判罚!二审当庭论争、举证,仍判维持!!每每思及于此,怒火中烧!请承案法官换位思考、体会一下……
观点八、言犹未尽,续议观点七:
该判赔的少赔,豪减40%;依规该罚的多罚!口中念念有词:“有法律依据”。 如此扯淡!导致欠费接近翻番、抵赔20多万。鉴定确损205万多,实赔76.8万元结案。扬眉拍案!感慨万千!!法官办案竟然是非不辩!!!
观点九、间接损失不赔,对吗?
损失赔偿范围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损失并不限于业已发生的,确定会发生的,未来的损失也包括在内。应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观点十、断电断送了鲁蜜特!
断电损失2720多万元,且久拖不判。断电、断案,断送了鲁蜜特!试问:数千万元损失之巨,仅以区区几十万元赔偿了结,普天之下岂有此理?公平正义何在?国家法律何在?何以让受害人服判?何以让天下人服气?!
观点十一、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不在受害人。
断电导致毁灭性损失。换言之,致命性重击置鲁蜜特于尽粮绝的境地。因此,彻底丧失了资金支付能力。三次司法鉴定对此应看的十分清楚。断电后未补交电费的责任在加害者。
观点十二、断电损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
2002年断电后的九年多,因遭重击所致,鲁蜜特一直处于枯竭状态。停电、停产、上百名员工停发工资。断电损失一直持续着。依因果关糸论之,责任完全应该由加害者来负。
观点十三、该案亊实、责任清楚,案情简单。理应速审快判。
断电违法事实及损失数额确认后,本应依法在审限内结案。何故延宕怠拖?案期严重超限所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且已显现。坐视损失扩大,进而拖垮企业,应该由谁负责?!
观点十四、原案一审审限半年,竟然耗时2年又3个多月。
法官办案,民诉法规定了审限。执法者本应按法办,其实并不尽然。该案审限数倍翻番,旣无院长签字又不向省院报备。司法者视法为何?!
观点十五、造假!太不象话!!
聊城中级以子虚乌有“中止诉讼裁定书” 插入原案卷宗,搪塞、欺上瞞下!造假脫责。违法、违规、违纪,掩盖前述审限逾超问题。唉!造假!这算啥啊!!
观点十六、本案审限逾超,历时2年零51天。
法官办案逾超审限,一犯再犯。继原案耗时2年又3个多月后本案历时2年零51天。屡谬不然!感叹!!只有感叹!!!……
观点十七、马拉讼、己九年!
原案两审至执行完,历时4年2个多月。本案2009年4月3日终审判结后随即申请、申诉再审,屈指计时已近九年。望讼兴叹!诉讼难!!难如上靑天!!!……
观点十八、亊应为而不为!错、错、错!!……
聊城中级对鲁蜜特递交的《先予执行申请书》(此时,违法断电事实及损失数额均已确定。),不研究、不回复,不作为。置此依法、正当请求于不顾,坐失良机铸成恶果……
观点十九、本案受理、立案时间竟然超过一审审限。
聊城中级违反民诉法关于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7天应办完的事办了近7个月,本案受理、立案足足耗时206天。超法定审限高达29.4倍之多。
观点二十、本案主审法官依规应该回避而未回避。
本案主审法官糸原案审理过半后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规本案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反而出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本案一审合议庭依规应视为非法。所作判决亦违法。
观点二十一、两案原审种种违法违纪问题,究其原因、耐人寻味……
聊城中院两案原审分管副院长,违反最高法“五个严禁”的规定,多次与被告方进行不正当接触,并在北京住院时接受被告方法人代表“看望”。该副院长因此被申请回避。……
观点二十二、两案一审咋判二审咋办,维持、驳回,几成习惯。
山东省高院两案二审承办法官,对一审审理情况,是、非不辯,睁眼瞎判!更有甚者,一审造假!二审袒护!!把关不严,铸成错案。
观点二十三、原案申请再审,草率驳回。
山东省高院对原案申请再审审査不严、流于形式,对两审中的错误,视而不见、不作纠正。草率驳回,终致原案铸成错案,引发本案两审直至申请、申诉再审。
观点二十四、默对投诉举报,无言回复查询。
山东省高院纪检组、监察室,对两案两审承办法官严重违法违纪办案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置51959次投诉举报、最高受理后曾55次回复,已转交处理于不顾,默然冷对,不作处理。
观点二十五、违规裁定,应予纠正。
最高立案二庭胡越法官,违反该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可以径行裁定再审。”等规定,驳回本案申请再审,应依法更裁提审本案。
观点二十六、官司拖延,责在分管院长、主审法官。
时间就是金钱。冷饮企业因季节性特点,惜时如金。浪费时间等于丢掉效益。半年审限翻两番,一起官司九年未完!责该谁负?案结快慢,谁人说了才算?勿需赘言。
观点二十七、两案错判,责在。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邪不压正!错案必纠。应该正视、面对、担当。侵害者减责,可否改由国家赔偿?谁赔偿?请问怎么办?
观点二十八、冤有头、债有主,维权索赔实难罢休。
6.28违法断电事件依因果关系咎责,冤有头,债有主,受害人向加害者依法索赔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否则,赔偿责任该当谁负?应该依法公正了结本案。
观点二十九、心如x绞,欲哭无泪……
多年奋斗,苦心经营,闯市场、上规模、抓质量、上档次,八条冷饮生产线,10几个省市140多个销售网点,产销两旺。正临大发展之佳机,遭受重击!鲁蜜特毀于一旦!振兴之梦,化为泡影!每毎言及于此,心如x绞,欲哭无泪……
观点三十、凡此种种、林林总总,不一而足。瑕疵?!问题?!原因为何?
两案前述二十九条观点,鲁蜜特就案情、法律亊实、违法违规违纪等相关问题,作了简述。在此声明:所述属实。依法舆论维权,提请公评广议,意欲讨个说法。
一起官司九年多,因未获公正判决而引发涉法信访,至今己持续了七年多。期间;普邮、掛号及特快专递信访上百次,赴省、市上访及群访16次,进京群访5次,电子邮件投诉及查询51959次。其中,自2009年5月至今,已向最高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了153次。该中心受理并向山东省高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后曾55次回复:“该案已转交山东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请直接与其联糸。”天天与其联糸(后改为毎天联糸两次。)未获一言回复(前述联糸、举报及查询,发送后均显示成功到达对方服务器。)。泥牛入海杳无音讯!……(直至2011年1月11日,山东高院首次回复:“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条件,本网站无权做出实质性的回复。”此指对张盛昌的举报回复。另对聊城中院王尹宗等4名法官的举报回复:“您的举报我们均受理,根据举报内容已按照相关规定转交被举报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纪检监察部门尽快妥善处理。”)举报7年多,才来了个均受理并转交尽快妥善处理。此后查询,均糸答非所问、复非所报的雷同回复,实际上至今仍未处理。
前述两案,申请再审后,最高立案二庭的胡越法官违规妄裁,无理驳回了我厂的再审诉求。
2010年3月15日,提请再审申诉后,至今未获回复……
注:欲知其详,亦可参阅:鲁蜜特维权九上书(百度一下该标题)
山东鲁蜜特食品饮料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112.241.24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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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3 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