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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去年夏天(2010年7月18日)我们在南京一家具厂看中一款床,付了全款(3500元)签了商品销售定单,在销售单上销售人员在交货日期一栏填写送货日期为2010年10月份,当时未多想,就付了全款.到2010年月10月,我们由于房子没有装修好,没有提示商家送货,商家也未主动要求送货.
今年9月,我们按定单上的电话致电送货时,发现电话已是空号.按定单打大卖场电话,大卖场称厂家已撤柜,要求我们提定单到售后服务部处理.大卖场看到定单后,称上面已有送货日期,难以处理,但表示帮助我们联系处理.先后将定单进行复印,扫锚.说传真到工厂。一个多月来,称工厂销售人员出差、定单不清楚等多种方式一直未解决这个问题。今天我们电话询问事情进展情况,却告诉我们,法律上不能保护我们的权益。
请问,按照法律,从目前情况看,我们是否可以维权?或者维权中存在哪些问题?
谢谢律师!222.94.4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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