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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1995年购宅基地时,由于当时宅基地有电线杆等缺陷,作为补偿大队把2米左右的东西过道划分给我家。后来办的房产证也包括这块面积。后来我家南面的宅基地也卖出去了。他家还没建房,他家可以把院门留在南面,但会减少门建房面积,所以想把院门留在北面,让我家腾出过道。现在我家已经居住了15年,南面的过道也占了15年。但从去年修建东房开始。对方一直阻挠,拖到今年没办法就签了一份拆迁协议,答应把过道腾出,由大队盖得章。现在期限已到,大队要求拆,否则强制拆迁。我现在想反悔,协调希望不大,我该以什么理由起诉撤销该协议。协议不到一年。1我手续齐全合法拥有这块土地,既然是我的宅基地,没过户,我有拆与不拆自由2.协议中只要求我拆迁对方无责任义务,未提补偿,不符合合同的公平精神。应是一份无效协议。3我没有侵占对方财产。不知有没道理,请指点。
协议内容如下:1.人行道内的临时建筑张。。同意,在2011年8月20日前全部拆除,保证人行道畅通,双方不准多抢多占人行道,人行道西至。。东至。。,宽。。,如到期未拆除,村委将强行拆除。2。日后张。。在自己范围内按标准修建时,他人不得干涉,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3郭。。将来修造楼房时,按照原村委规定的标准高层进行实施,不准随意赠告,室内的生活用水全部向南排出,同时不留后门. 我家过道上建筑较简陋,但已建 十来年。有关第3点,我们这片房子生活用水都是向南排放,
118.7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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