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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0日上访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记实
一个云南省来的上访人,在2011年2月10日早上60:30,到了北京西站,一下车便敢上了301路公车到前门的大栅栏转程71路到双庙下车,步行了两三百米远到中华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信访处。
填了相关的表交后,到了二楼等待喊名。
大约1小时左右听到:云南的□□□到222号房间。222号房间这里还另有三位上访人在场。
222号房间,是一个三、四十岁左右的一个女法官接访。
这个接访女法官说:“你是来过的……”
云南省来的上访人说:“……法释〔2001〕30号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08)巧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审判长兼审判员李宗海为什么还要写了一个违法的判决:由被告李永海支付原告李蕊在大学期间的费用。”
女法官说:“你是要判你胜诉,那李蕊就要……”
云南省来的上访人说:“你说这个判决是合法的啦?不给立案啦?”
女法官说:“就是不给立案!你要怎样!我告诉你!判你给是合法的!法官有这个权利!不依照法律判决!”
云南省来的上访人说:“你们为何不驳回呢?”
女法官不回答,说:“下一个。”
就本次本案,全国人大上访处己将本案转过高法,不知有效否?我现在又该怎么做?(事后上访人查阅了所有的法律书刊,没有找到“法官有这个权利,不依照法律判决!”这一法条。请指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库中“什么地方有‘法官有不依照法律判决,这个权利!’的法条。”
220.164.21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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