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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是1979年由国家劳动部门按“指标”统筹招工,分配到成都铁路局绵阳工务段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主要是工程承包施工和商业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集体企业,独立核算(即厂办大集体企业,组建资金和企业资产均是本企业自有)但并不能自主经营。工务段无法人资格直属成都铁路局, 工务段以扶持(糊吃)单位的名义直接委任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其它党政领导,刚开始的口号是“扶上马,送一程”当工务段机关领导尝到了甜头(集体企业经常给他们发各种名义的奖金,因为财经制度灵活)后,改为“扶上马,送全程”(他们的工资待遇全部有集体企业给付,而且是集体职工的数倍)。 企业从成立至今经理已经换了十几任,经理、书记从来不与本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他们只有无限的权力,而没有任何责任和义务,致使长期以来,企业根本无效益可言,职工工资福利少得可怜,民不聊生,请问:这是否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半数以上职工代表联名,要求他们建立劳动关系和选举罢免法人代表的职代会议题、议案以及职工关心的重大事项均被他们否决. 如此领导班子的所做所为合法吗? 厂办大集体企业目前面临重大改革,而具体方案的制定和集体企业财产清理评估,全部由国有企业的领导和集体企业法人代表协商与实施。这完全成了左手与右手的关联, 没有了自主和决策权。集体企业职工的权益谈何保障? 在此谨代表300多名职工向你致敬! 2011-6-9
[回复/补充 四川律师·绵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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