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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屋门市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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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 资料 短消息 地区:四川-巴中 2011-6-2 22:00:02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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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张述俊,男,现年41岁。 2011年11月20日参加了巴中市中级人民委托巴中市金涛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忠才位于巴州镇新市街南河公寓四个门市《即巴中日报公告2号49.81平方米起拍价22.45万元,3号门市45.53平方米起拍价20.52万元,4号22.74平方米起拍价10.25万元,5号59.33平方米起拍价26.74万元》的拍卖会。会上2号由李明华以32.5万元竞得,3号由张海清一起拍价20.52万元竞得,4号由王鹏飞一起拍价10.25万元竞得,5号由张述俊以起拍价26.74万元竞得。各竞买者均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且按期约定时间交清了房款和佣金。
在交付房屋时锦涛拍卖公司却交给张述俊49.81平方米门市,交给李明华59.81平方米门市。本人不接受并问起究竟,拍卖公司解释道“由于房屋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房管局办理他项权利证时将2号与5号的序号混淆了。之所以交本人49.81平方米,李明华应该交59.81平方米。” 我万般无奈之下找拍卖公司理论,然而他们至今拒不交房,还口口声声说:“拍卖公告有说明1本次拍卖会均以建筑结构现状拍卖,标的的瑕疵不影响成交价,公告面积为参考面积 若与使用面积或最终确权面积有出入,不影响成交价。'' 为由不交我门市。
奇怪的是巴中市中级人民也以2010巴中法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人竞得的59.33平方米门市裁定给了另外竞买人李明华。当我找 理论时才拆销了其裁定书 。尔后又以2010巴中法执字第9-2号裁定书不予确认其拍卖效力,且以2010巴中法执字第1号将2号与5号门市查封。本人提出了查封异议又以2011巴中法执字第01号驳回异议。更蹊跷的是以2010巴中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号与5号门市拍卖无效。
我百思不得其解,及拍卖公司始终坚持-----《1》房屋拍卖是以序号来确权;《2》李明华出的价款高就该得大面积;《3》故意混淆《拍卖法》的游戏规则,将起拍价与竞卖价混淆,忽悠竞买者,何况说四个门市面积均不相等;《4》说李明华就居住在这四个门市的楼上,她对四个门市的房屋现状了如指掌;《5》我原本与拍卖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凭什么法律条款在沒有任何当事人《竞买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无异议及起诉的前提下裁定我的买卖无效;《6》我査阅了《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拍卖法》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在成交了并交清了价款的前提下裁定拍卖无效的规定;《7》我的损失由谁来陪贘。
本人认为:《 一》 司法委托书明明载明“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李忠才位于巴州镇新市街南河公寓的门市20036号20037号20038号20039号进行拍卖”;《二》拍卖公司的公告说明不是证明本次拍卖均以面积拍卖的 ?????《三》四个门市的面积当中的起拍价均价是相等的即4057元每平方米,即是说只是序号混淆,面积与价款并不混淆;《四》即使混淆错误,我们竟买者又有何错呢?到底该谁来承担错误呢?为何要把错误强加到竞买者身上? 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及司法尊严,诚望全国法律人事前来指点评判并还我公道,本人感激不尽。118.123.1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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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   短消息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我名张述俊,男,现年41岁。 2011年11月20日参加了巴中市中级人民委托巴中市金涛拍卖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忠才位于巴州镇新市街南河公寓四个门市《即巴中日报公告2号49.81平方米起拍价22.45万元,3号门市45.53平方米起拍价20.52万元,4号22.74平方米起拍价10.25万元,5号59.33平方米起拍价26.74万元》的拍卖会。会上2号由李明华以32.5万元竞得,3号由张海清一起拍价20.52万元竞得,4号由王鹏飞一起拍价10.25万元竞得,5号由张述俊以起拍价26.74万元竞得。各竞买者均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且按期约定时间交清了房款和佣金。 在交付房屋时锦涛拍卖公司却交给张述俊49.81平方米门市,交给李明华59.81平方米门市。本人不接受并问起究竟,拍卖公司解释道“由于房屋在办理抵押贷款时,房管局办理他项权利证时将2号与5号的序号混淆了。之所以交本人49.81平方米,李明华应该交59.81平方米。” 我万般无奈之下找拍卖公司理论,然而他们至今拒不交房,还口口声声说:“拍卖公告有说明1本次拍卖会均以建筑结构现状拍卖,标的的瑕疵不影响成交价,公告面积为参考面积 若与使用面积或最终确权面积有出入,不影响成交价。'' 为由不交我门市。 奇怪的是巴中市中级人民也以2010巴中法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将本人竞得的59.33平方米门市裁定给了另外竞买人李明华。当我找 理论时才拆销了其裁定书 。尔后又以2010巴中法执字第9-2号裁定书不予确认其拍卖效力,且以2010巴中法执字第1号将2号与5号门市查封。本人提出了查封异议又以2011巴中法执字第01号驳回异议。更蹊跷的是以2010巴中法执字第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号与5号门市拍卖无效。 我百思不得其解,及拍卖公司始终坚持-----《1》房屋拍卖是以序号来确权;《2》李明华出的价款高就该得大面积;《3》故意混淆《拍卖法》的游戏规则,将起拍价与竞卖价混淆,忽悠竞买者,何况说四个门市面积均不相等;《4》说李明华就居住在这四个门市的楼上,她对四个门市的房屋现状了如指掌;《5》我原本与拍卖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凭什么法律条款在沒有任何当事人《竞买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无异议及起诉的前提下裁定我的买卖无效;《6》我査阅了《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拍卖法》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财产的规定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在成交了并交清了价款的前提下裁定拍卖无效的规定;《7》我的损失由谁来陪贘。 本人认为:《 一》 司法委托书明明载明“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李忠才位于巴州镇新市街南河公寓的门市20036号20037号20038号20039号进行拍卖”;《二》拍卖公司的公告说明不是证明本次拍卖均以面积拍卖的 ?????《三》四个门市的面积当中的起拍价均价是相等的即4057元每平方米,即是说只是序号混淆,面积与价款并不混淆;《四》即使混淆错误,我们竟买者又有何错呢?到底该谁来承担错误呢?为何要把错误强加到竞买者身上? 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及司法尊严,诚望全国法律人事前来指点评判并还我公道,本人感激不尽。电话13881699238(118.123.1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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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hai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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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司有过错,建议诉讼解决。
魏海洋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和南京大学法律专业毕业,本科学历,拥有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和法律资格证书,经...
2011-6-4 9:27:01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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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2 12:07:29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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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7 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