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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一潘XX之间的二手手机买卖合同关系及借贷关系无效;
2. 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款项人民币2438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x以24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x;
3. 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x包括交通费、打印费等,以票据为准,暂计人民币1300元x;如果水磨沟区不进行受理则需要5000。
4.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在乌鲁木齐市就读的学生。
2024年9月22日,原告通过“闲鱼”平台联系被告一潘XX,意欲购买其销售的二手iqoo13手机。被告一潘XX以平台账号异常为由,诱导原告脱离平台监管,转而通过qq、微信进行沟通。为骗取原告信任,被告一潘XX主动向其发送了本人身份证照片,制造交易真实的假象。交易过程中,被告一潘XX以其微信、支付宝账户无法收款的事实,并提议以“打欠条”形式提供担保,进一步麻痹原告。当原告直接向其支付失败后,被告一潘XX遂引入被告二孙XX,谎称系其友人可代为收款。原告基于对被告一潘XX所提供身份证信息及其承诺的信赖,于当日向被告二孙XX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购机款人民币2438元。款项支付后即刻被支付宝系统冻结。至此,被告一潘XX以款项冻结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原告查证,被告一潘XX在本案交易发生前早已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约能力与信用基础,其自始即无履行合同和还欠条的可能。原告随后尝试通过其他社交账号与被告一潘XX交涉,敦促其发货或退款,但被告均以原有托词推诿。更具恶意的是,原告通过qq小号试探询问手机是否仍在时,发现被告一潘XX已于近期将本案合同标的物x即该台iqoo13手机x通过线下交易方式故意出售予案外人。 该行为发生于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充分印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原告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恶意处分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被告人潘XX提供的手机号为虚假的,被告人孙XX只有手机号是真的,请问怎么查一下,网上立案一直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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