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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是情侣关系;2022 年 8 月 31 日起,被告因手头紧张、没钱吃饭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出于信任,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3 日期间,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交付款项,扣除被告期间偿还的金额后,总借款金额为 16000 元,每一笔转账都有相应记录。被告承诺该款项为借款,待其找到工作、有收入后便会偿还。2024 年 2 月,原、被告2024年2月7日正式分手,被告也承诺会陆续偿还上述借款,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通过转账方式偿还 1000 元,剩余 15000 元借款尚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剩余欠款,均未果。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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