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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女士x下称受害人x;经某住宅小区南门x人车混行x出入口进入小区时x靠右行x,被佛山市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x下称侵权人x的道闸升降杆下降时击倒在地,劳女士家人到场报打110报警,110接警后安排120救护车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左腿股骨骨折;其后xx派出所警察到场取证封存视频证据。
受害人对升降杆的设置合法性,安全性及设计缺陷提出如下质疑:
1, 升降杆设置是否设置前是否进行公示并征得小区业委会或2x3全体业主书面同意,请出示证明。【小区原规划并无该升降杆设计,属于未经审批的改建,违反《民法典》第278条x业主共同决定事项x及《物业管理条例》】
2, 升降杆设置是否符合原规划图纸,是否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请侵权人出示批文。
3, 升降杆设计存在缺陷,升降时间过短;未覆盖使用场景的安全性;
4, 升降杆防砸装置缺失或管理不善造成故障;自动升降杆缺乏红外感应、急停装置等防护措施,违反《gbxt 28701-2012 升降杆通用技术条件》中“安全防护”要求;
5, 升降杆左右两侧均留有约1m~1.3m宽缺口,且没有禁止行人通行及道路属性标识。1m~1.3m缺口允许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过,且未设禁止通行标识或安全护栏隔离,默认行人可能通行,而升降杆未预留足够反应时间;
6, 升降杆在合理范围均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在标识不明;侵权人作为管理人x所有人的未尽警示义务:未设置“禁止行人通行”“注意升降杆”等标识x《民法典》第1198条x应保障公共场所或设施的安全性,对潜在危险采取警示、防护措施。
7, 设施存在设计缺陷或管理疏漏x如未设合理警示、人车混行无物理隔离x
8, 该升降杆已多次砸伤小区居民x有人证,足以证明侵权人疏于管理x
9, 该出入口人车混行设计,未考虑人车混行中行人安全,需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老年人保护要求。
诉求:由于受害人多次联系侵权人协商遭无视,希望通过立案促使调解进行,划定双方责任;需要律师指导自诉或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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