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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石家庄一家民营企业的人事专员,目前面临一个棘手问题。
公司有个项目是中标三年前,今天到期后,很幸运的再次中标。但招标内容调整岗位减少,原有的人员多经过重新面试、考核,淘汰了5人。那么,这5人属于自然劳动合同期满并没有通过重新面试上岗,是否涉及到经济补偿金。
目前,项目新一轮开始,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到期,双方自然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任何经济补偿和纠纷。是否能为三年后项目到期,公司不中标,规避经济补偿金风险呢。
有哪些行为,或者说哪种情形下,公司是可以合理合规的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承担补偿金呢。
感谢您在百忙中为我分忧解难。再次感谢律师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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