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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分:300 | 经验:75981 | 发帖:8729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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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涉及我个人养老保险金支付的行政案件,此前已经过了市院一审、中院二审、高院再审和检察院的监督申请等程序,我对两级法院的判决和省高院的裁定均不服,也不服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因为虽然经过了所有的法定程序,但我的基本诉求没有达到解决。整个诉讼过程我没有要求被告必须返还停扣我的养老保险金,我的诉求概括起来有三点:
第一,要求给我一个停扣养老金的法律文书。x至今没有执法文书x
第二,我有权知道
停扣了多少养老保险金。x至今没有确定的数额,只告知了一部分数额x
第三,要求提供停扣我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x自始自终未告知原告停扣养老保险金的法律条款依据。
另外:高院作出再审裁定书的时间是2004年12月。
省检察分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是2005年5月。
请问:鉴于上述情况,接下来我应该怎么依法维权?我可以向最高法第四巡回法庭提出“行政再审申请书”吗?
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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